分包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否扣除问题

1、分包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否扣除问题

(抚顺学员)亲爱的房老师您好!我是建筑单位刚刚营改增,承揽新工程税率 11%,我 是总包单位,分包方给我提供劳务发票应该是专票,但是他这次给我提供的是普通发票,请 问我可以抵扣吗?

亲爱的学员,你咨询的问题应该分两部分来说:一是预交项目税款时是否可以抵扣, 二是在总机构所在地核算时可否抵扣。

第一个问题: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文件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 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 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 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规定,在项目所在地核算预交税款时,并不强调是否是专用发票,只强调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第二个问题:根据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核算办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增值税应纳 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所以,除了规定的特殊发票外,没有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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