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支付个人利息等可白条入账的标准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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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你咨询的问题是“小孩儿没娘—说来话长”。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国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解读,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政策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但是,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6号文件主要是关于3万免税的规定,目前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所取代,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为此应适应这个文件。
②又引申出一个问题,如何理解增值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属于按期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属于按次纳税。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300-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再说句题外话。
按总局所得税司有关人员解释,既然办理税务登记的10万以下,可以不开发票,我们认为意义不大。10万以下既然免税,开票也是免税,为什么自己不对外开发票呢?非要让客户搞白条呢?
不过根据经验,总局这个说法也有益处。实践中如果你要认为10万免税是开票额10万,可能就错了。比如,这是个真实案例:一个小饭店,掌握的原则就是每月封顶开票10万,但专管员不同意免税。理由就是,小饭店吃饭的大部分都不要发票。你开票额就达到10万了,证明营业额肯定超过10万了,所以就不能免税了。如此说来,少开发票还有有好处的。
③正常的税务登记好辨认,那么哪些情况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呢?
根据201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八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由于你们的债权人个人对外借款取得利息收入,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所以应按“按次申报500元”标准处理。利息月超过500元即即要到税局代开发票。否则白条子不允许税前扣除。
贵公司应建议债权人个人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即可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也可以享受10万以下免开发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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