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与性贿赂
最近看到一个判决,正是这一判决引起了人们对贿赂的又一次大讨论,因为贿赂涉及到了性,所以关注度又上了一层楼。
什么是贿赂,从目前《刑法》对行贿罪、受贿罪、索贿罪等与贿赂有关罪名的定义来看,贿赂应单指钱财,其它概不涉及。
当然了,钱财本身不会成为贿赂,只有被人用来购买官员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才成为贿赂。
基于此,性,尽管有不少人呼吁应定性为贿赂,但《刑法》未修订之前,呼吁也仅是呼吁而已。
但很多瓜众认为,虽然《刑法》尚未有性贿赂一说,但的确有法院关于性贿赂的判决,从而实现了司法实践上的突破。
案件的大体情况是, 2018年曾任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被广东中山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刑。判决认定晏拥军受贿的93.7万元数额,包含了商人郭某为晏拥军支付的60万元嫖资。
此案的辩护律师曾提出,晏拥军嫖娼应按违纪处理。
法院则认为,本案中的嫖资属于财产性利益,依法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中的财物。对于晏拥军的嫖娼次数和嫖资数额,法院认定其嫖娼200次,受贿嫖资为60万元。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晏拥军嫖娼,商人郭某提供嫖资,受贿的是嫖资而嫖娼本身,所以,以嫖娼次数以及每次的嫖资,计算受贿金额,落脚点仍然是财产而非“性”,因此,所谓性贿赂的判决只是徒有其表而已,所以瓜众认为的突破,不过是子无上虚有的意淫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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