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上周我为一家企业做税务风险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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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我为一家企业做税务风险诊断,边看报表边问会计“为什么在建工程余额这么大刚才转一圈没看到厂区有什么大型的在建项目啊

会计回答:“是后面那排新厂房项目,早已完工投产一年多了,因为土地…唉,有问题,无法办土地证,属于违章建筑,办不下产权,所以没敢转固定资产,没提折旧来扣除,就留在在建工程里了。老板的意思,多缴一些企业所得税也认了。”

“那你交没交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呢?

违章用农民的地、违章建筑,还要交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想想看,合法用地都要交、你违章还可以免吗?

这个例子中哑口无言的会计所犯的错误,就是把“合法性”作为涉税工作的一大原则。导致企业违法多交了企业所得税,涉嫌少交了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在规定结转固定资产时,都只规定“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或者“完工投入使用时”结转固定资产,从未在国土证、产权及合法性上提出过任何要求。

同时,只要在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开征的区域,使用土地或拥有房产就应纳税,并未限定一定要有土地证,一定要合法用地。企业多交税与少交税情况同时现,可见依法纳税之不易。

这就是税收的“中性思想”。

在我国,个人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然后放贷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这相当于个人开银行了。问题是,如果真有人这样做,并且赚了钱,征不征个人所得税呢?

这个问题让基层税务人员不好把握,于是请示税务总局。2000年,税务总局在一个批复文件中指出: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对外吸收存款、放出贷款,从中获取贷款利息的差额利润,这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在这种行为被有关部门取缔之前,为了防止其蔓延和调节个人收入,现明确:……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的这个表述,就是典型的税收中性原则思想。行为是否违法由相关部门处理,税务部门既无权限也无能力进行认定与处理,在被相关部门处理前,不考虑其违法性与合法性,照章收税。

在税收工作中,除非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总局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需要合法性支持,或者对违法行为有明确规定的之外,都不应考虑合法性。

比如,“挂靠”这种经营模式在很多情况下是违法的经营模式,尤其是对经营资质有要求的行业比如建筑业,若采用“挂靠”模式会让资质要求流于形式所以《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但是,《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却规定了挂靠的名义承揽工程。”这种的经营模式下该如何缴税。原因就在于,挂靠这种模式在许多行业,尤其是建筑、运输等行业相当普遍,如果不釆取务实的态度来对待它,一味对它视面不见,将会对税收征管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所以,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合法性”在税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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