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涉案企业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作出不起诉决定
A公司、乌某甲等4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认罪认罚 不起诉公开听证
要旨
涉罪企业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签署具结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涉罪企业的犯罪原因、犯罪情节、社会贡献度、再犯可能性等因素,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单位A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法定代表人乌某乙(系被不起诉人乌某甲之子)。
被不起诉人乌某甲,男,1939年8月出生,A公司董事长。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8年10月出生,A公司总监,系乌某甲儿媳。
被不起诉人倪某,男,1981年6月出生,A公司采购员。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79年4月出生,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12月,乌某甲、陈某某二人为帮助公司少缴税款,决定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交由倪某具体负责。2015年12月4日至24日,A公司通过公司供应商杜某某等人介绍,采用伪造合同、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手法,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某商贸有限公司、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价税合计金额2597020元。后A公司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377344.79元。
经公安机关传唤,2018年11月22日、23日,乌某甲等人至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后,A公司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杜某某等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9年11月8日,某市公安分局以A公司、乌某甲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向涉罪单位及个人送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告知其权利义务,并依法听取意见。A公司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意见称:公司系家族企业,决策均由乌某甲作出,陈某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公司经营现状良好,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若被追究刑责将会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希望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在审查全案事实及证据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释法说理。检察机关结合案情,针对辩解作出阐释:A公司虽为家族企业,公司领导层为直系亲属,但公司内部人员职责分工明确,乌某甲、陈某某在单位犯罪中起决策、指挥作用,属于刑法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A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经细致释法说理,A公司及乌某甲、陈某某等人表示认罪,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
调查评估。为进一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检察机关开展实地走访:1.调取公司相关经营材料,查明A公司成立于1997年,主要从事警用设备的研发销售,近三年销售额7000余万元,纳税692万余元;2.查询公司科研成果,查明A公司为高科技创新型企业,拥有数十项专利技术及省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3.听取行业协会意见,了解到A公司系所在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在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
公开听证。因该案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对其适用不起诉存在争议,2020年3月5日,某区检察院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侦查机关代表、被不起诉单位代表、各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会。会议采用互联网远程视频方式,检察机关介绍案件基本情况、涉罪企业概况、认罪悔罪情况、拟相对不起诉处理意见及理由。多数与会人员认为:涉罪企业及人员虽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企业以合法生产经营业务为主,属于高科技创新型企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有利于企业经营发展;少数与会人员提出:涉罪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数额接近“数额较大”标准,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听证会结束后,承办检察官制作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的情况报告呈报检察长,写明主要分歧,并发表承办人意见:第一,A公司及乌某甲等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抵扣税款37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A公司成立时间久、经营状况良好,和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业的“空壳”“开票”公司有一定区别;第三,乌某甲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陈某某、倪某、杜某某等人在本地有固定正当职业,和同类案件中的“职业中间人”有一定区别;第四,A公司及乌某甲等人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上缴违法所得,国家税款损失得到弥补。据此,符合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具结协商。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具结协商。第一,通知派驻值班律师为涉案单位及人员提供法律帮助;第二,根据案件的犯罪特征、公司状况及认罪认罚情况,在《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签署声明”部分中增加诉讼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等内容;第三,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充分考虑社会危害性、犯罪原因、犯罪情节、企业社会贡献度、办案对企业的影响等因素,在《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内容”部分,提出拟不起诉的处理意见;第四,值班律师在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后,向A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意见,并见证涉罪企业诉讼代表人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加盖公章。
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最终认为,A公司及乌某甲等人认罪认罚并具有多项从宽情节,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轻微不起诉条件。2020年3月6日,某区检察院依法对A公司及乌某甲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并公开宣告。并将决定情况告知参与听证的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对未采纳的意见作出解释说明,代表表示不持异议;向侦查机关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并说明不起诉理由,侦查机关未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
提出检察建议。2020年3月6日,检察机关分别向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建议对被不起诉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对被不起诉人倪某、杜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检察机关上述意见均得到采纳。2020年3月10日,针对办案中发现的A公司经营管理刑事法律风险,检察机关向A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深入分析犯罪的主要原因,建议A公司重视员工的法治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监督审批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合法性审查;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刑事合规审查制度。A公司采纳检察机关建议,聘请律师组成法律专业团队,帮助企业制定一整套涵盖公司本部、财务部、营销部、工程部及新产品研制中心等部门的刑事合规审查方案,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防控刑事法律风险。
借鉴意义
1.办理涉企案件应注重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对涉企案件认罪认罚程序适用需要进一步重视和研究,在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背景下,建立符合企业刑事案件特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规范和机制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建立办案影响评估机制,充分调查了解企业运行状况,研判对企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对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且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检察机关可以在教育转化、具结协商、量刑建议、保护被害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在制裁违法犯罪、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2.对存在争议或有较大社会影响、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涉罪企业选择认罪认罚,自愿协商具结,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从宽情节。对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出于生产经营目的偶发犯罪,案发后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退赃退赔、挽回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或者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可以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社会公众等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以公开促公信。
3.依法引导企业制定刑事合规计划,促进企业做好犯罪风险防控。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中,除了依法履行追诉职能外,可以通过对企业犯罪案件的分析研判,引导企业制定刑事合规计划,并促进和协助企业执行。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评估和预防企业犯罪风险,帮助企业增强犯罪风险意识,促进企业健全内部违法犯罪风险预防、发现和治理制度,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等行为,从源头上防范犯罪发生。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江苏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