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失权的含义和特征

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首先,被告应当主动提供证据,并且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举证期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该条规定的15日,即是对举证期限的规定。被告如果要逾期提供证据,必须要有正当理由:一是不可抗力。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36条第1款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二是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非由行政机关主观意志所能克服的事项,如证人在国外,而一时无法与之联系。
  其次,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证属实的,则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将承担不利后果。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主要证据的,将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此外,本条第2款还规定了被告证据失权的例外情形,即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加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的特征。在行政诉讼中,虽然第三人举证应只围绕自己的利益主张,但在有些情况下,第三人的利益主张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密切相关。如甲殴打乙致伤,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甲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拘留的决定,而乙认为行政拘留的决定合法。此时,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提出行政拘留合法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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