幅度刑量刑建议与量刑预期
随着认罪认罚的深入,我们知道幅度刑量刑建议有一个问题,就是量刑预期不明确。
然后说量刑的预期一般是中线以下,甚至底线。判高了的话一般就会引发上诉,而在中线以上量刑的一般又不建议抗诉。
我们也理解幅度刑的预期不明确问题,但是我们要知道的是,只要是幅度就一定中线、高线和底线,不管你幅度多么小,都会有。
但是只要法官再中线以下判处,就会引起被告人的不满意,这个合理么?
或者我们要求法官不能在中线以上量刑,而这又凭什么?
凭什么就不能接受中线以上的量刑,不管中线上还是中线下,这不都是量刑建议的范围么,都是已经得到被告人明确同意的。
这算不算是一种过分的迁就?
当然我们目前应对的主要方案就是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比例,但是终归还是有些重罪、新型、复杂案件不是那么适合提确定刑量刑建议。
但是不是只要我们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那这个约束力就下降了。或者说只有中线以下的半个约束力,在中线以上的刑罚幅度是没有约束力的?
但是,在法官在整个幅度内的量刑都算是一种采纳。
要厘清这些问题,首先要需要研究量刑预期问题。
事实上,被告人一般都希望刑罚能够尽量低,但是由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不可能、也不应该无限低。虽然要体现从宽,但是要在合理、合法的幅度内适当从宽,这一定是有一个相对合理的区间的。
量刑建议的提出,控辩协商目的就是要找到量刑的合理区间,最好能够精确到一个点。
当能够精确到一个点,那就没有多少异议了。
但是如果是区间的话,那就要看如何确定基准了。检察官往往默认中线为基准,根据表现的好坏,或者法官的判断,进行上下浮动。如果正常发挥就是中线,如果退赃退赔特别好,就可以考虑向下浮动,如果表现的不好就向上浮动。这可能也是一般人的思考方式,也就是可以上下波动的中线思维。
但是被告人从趋利避害的本能来看,会将底线默认为基准,只要正常表现,就应该拿到最好的优惠。如果表现不好就要被折扣,但是一般不能超过中线。
那中线以上有什么用呢?中线以上就是不能接受了。
当然这显然是不太符合逻辑的计算方式,中线以上既然也是量刑建议的一部分,而且是事前商定好的,那自然也是有用的,怎么可能完全是没有意义?
从这个意义上,自然以中线为基准的上下浮动理论才是公允的标准。
事实上,也有不少被告人能够通情达理的接受这个理论。但是坚持底线基准也不少。
虽然底线基准的逻辑依据不足,但最重要的问题是,事先并没有对基准线进行确定和说明。
所以,你也不能就说人家理解的不对。
事实上,任何法律、司法解释也没有就幅度刑的基准线以及上下的浮动规则进行规定。
这才是量刑预期不明确的根源,而不仅仅是幅度刑,而是从幅度刑量刑建议到宣告刑的确定规则的缺失。
既然没有规则,那自然就希望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解释,从而产生这种尴尬局面。
因此,我这里建议相关司法解释应该明确幅度刑量刑建议的基准线及浮动方式的确认规则。
根据实际具体表现进行上下浮动。
在规则确定之前,我建议量刑建议提出时不要将还没有发生的情况考虑进去,比如退赃退赔的情况,不能把理想当作事实来考虑。一旦我们考虑进来,被告人就会将这个量刑建议作为自己理所当然应该享受的从宽福利,及时其没有完成退赃退赔等工作,其还是要期望获得量刑建议的底线从宽。
在这种情况,就可以利用附条件向下调整的方式来处理,即按照目前的全部情节确定量刑建议幅度,把没有发生的退赃退赔等情况作为可以下调量刑建议的条件,一旦完成相应的条件,再把量刑建议降下来,这样更有利于让被告人区分哪些是现实的幅度,哪些是理想的幅度,避免产生认识上的分歧。也可以鼓励被告人履行退赔义务。
说到量刑预期其实不仅是被告人的,也有法官的。
法官有时候选择在中线以下量刑,其实其目的总体上还是希望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他就觉得中线以上,甚至上线合适。那他就可以这么量,这就是法官的裁量权,同时也没有违背一般应当采纳原则。
被告人的情绪不应该绑架法官,不能因为中线以上就要上诉就不愿意法官在量刑建议幅度内量刑这是不合理的。
但是中线以上量刑之后,被告人的上诉行为,其实也是一种撕毁具结书的行为。
事实上,是不应该再获得从宽的待遇的,即使是中线以上的量刑仍然是一种从宽的待遇,应该连这个也不应该获得。
这种不从宽唯一的合法解决路径就是检察机关的抗诉,从而在二审程序中合理的进行不再从宽的判罚,从而让被告人认识到认罪认罚的严肃性。
即使幅度也是有效力的,也不是不能当作儿戏的,也不是只有一般效力的。
至于中线以上不符合预期的理论,其实主要是因为没有把基准线规则确定好造成的。
只要确定好基准线规则,不管中线上下都应该在预期之内,只要在范围之内都是在预期之内,而应该严肃的对待。
在此之后的反悔行为,不管是中线上下都应该取消从宽的优惠,从而体现司法的严肃性。
当然我们现在通过尽量求精确化量刑建议的方式实际上是回避了基准线规则的问题,但是我们知道随着认罪认罚的范围扩大,幅度刑量刑建议一定是要占到相当大的比例的,对此我们必须要基准线的规定确定下来,提前讲好,这样我们也可以按照这个规则事后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看,认罪认罚的程序规则还远远没有得到完善,认罪认罚的精细化过程,其实是认罪认罚规则的精细化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