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灵武城市开发建设公司获批发行10亿元公司债券

投实消息   6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河南省襄城县灵武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168号》,同意襄城县灵武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10亿元,所筹资金6亿元用于襄城县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园项目,4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本期债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本期债券附设提前还本条款,即自债券存续期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本期债券由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海证券,分销商中山证券东吴证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河南省襄城县灵武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成立于2012年11月,注册资本2.5亿元,由襄城县人民政府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控股,持股比例88%,襄城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襄城县第二水厂分别持股10%和2%。

经营范围包括: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及建设;各类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投资、开发建设及园区配套服务;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及建设;水资源综合利用投资及开发;土地整理;房地产开发及投资;房屋租赁;房屋维护及管理。

2016年以来,许昌市各大投融资平台在债券市场上频频发力:

4月19日,长葛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行总规模13.3亿元的2017 年长葛市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综合管廊和停车场专项债券,债券简称“17 长葛金财债”,发行利率7.1%,2017年4月19日起息,拟6亿元用于长葛市钟繇大道综合管廊工程,2.3亿元用于长葛市教育园区、文化怡园、葛源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5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2017年2月27日,发改委发布批复,同意许昌市投资总公司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不超过17亿元,所筹资金8.5亿元用于许昌市健康养老产业建设项目,8.5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2016年8月12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消息,禹州市投资总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简称“16禹停车”)上市发行并募集资金12.8亿元,这是全国第4只、河南省首只县级城市发行的停车场建设专项企业债券。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南省襄城县灵武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发改企业债券﹝2017﹞168号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转报襄城县灵武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的请示》(豫发改财金〔2016〕1659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襄城县灵武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10亿元,所筹资金6亿元用于襄城县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园项目,4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二、本期债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附设提前还本条款,即自债券存续期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三、本期债券由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五、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本期债券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交易场所应建立隔离制度,禁止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

  

六、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本批复文件下达后12个月内开始发行。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七、在本期债券发行前,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

  

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八、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九、本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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