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中使用伪造票据,是合同诈骗还票据诈骗?
在实践中,很多客户咨询,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伪造票据,是合同诈骗还票据诈骗?
案例时刻
季某,甲私营公司经理。
1、2018年5月,季某以公司名义向乙公司采用先送货后付款的方法购买电脑5套,价值人民币2万元。收到电脑后,季某向对方开具一张金额为2万支票。后因甲公司账户无存款,该支票遭银行退票。乙公司当即派人至甲公司,发现该公司已搬离,季某下落不明。
2、2018年5月,季某以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价值25万元某品牌啤酒的购销协议,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担保。到期后,甲公司未履行款项,丙公司到银行提示承兑,发现该汇票系伪造票据。
案例中季某有两个行为,一个是直接用伪造的票据支付货款,另一个是用伪造的票据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那么,这两种行为怎么认定?我们来分析一下。
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1
相同点
在构成要件上,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不同点
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票据诈骗罪在客体上侵犯的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在客观上仅限于使用本票、汇票和支票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在客观上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诈骗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发生法规竞合的情形
(1)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冒用他人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支付合同价款。
换句话说,就是行为人为了骗取对方财物,使用违法票据结算、支付合同价款,这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违法票据支付价款骗取财物的行为定性。按照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来解决。票据诈骗罪相对于合同诈骗罪是特别法,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认定。(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96号)
(2)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为合同的担保
换句话说,就是行为人在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担保,骗取对方财物行为,怎么定性?
有人认为,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为合同担保,并不是一种票据行为,并没有将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引进一种虚假的票据关系中,不是票据交易中的诈骗犯罪,不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是单纯的合同诈骗罪。
这种说法貌似有理,我们继续往下看:
我们认为,票据诈骗中的“使用”既应包括直接利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骗取他人资金或财物,也应包括利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为担保骗取他人财物。那么,行为人在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但这种情况下,怎么定罪?还是按照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来解决,以票据诈骗罪认定吗?且慢!
提示时刻
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2项明确规定: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该法条明确规定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担保的是合同诈骗罪的一种法定情形。所以适用特别法即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票据讲堂
那么,回归到案例1中,季某的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涉嫌票据诈骗罪,第二个涉嫌合同诈骗罪,应当以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