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业银行纸币的印制

中国实业银行是中国近代八大商业银行之一。从民国十一年开始,中国实业银行一共印制了四版纸币,并分别由财政部印刷局、美国钞票公司和英国华德路公司完成。

第一版中国实业银行纸币由财政部印刷局印制。

根据1922年5月26日《中国实业银行关于确定兑换券发行额并附送发行规则函》“查限制办法第二条有发行数目应呈请币制局核定,又第三条有关于发行纸币准备各项应另订详章,报由币制局核准办理。等语。现在本行拟将发行总额暂定为二百万元,其纸币分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种,敬乞贵局核定……”[1](《选编》),可知中国实业银行最初印制的民国十一年版总数为二百万元,这一数字也可从1926年北洋政府财政部泉币司检查报告中得以印证:“中国实业银行民国十三年呈准财政部从美订印新纸币五百万元,其中三百万元系由前币制局核准增发数,二百万元系换回旧纸币二百万元之用。”[2] 从民国十三年开始,中国实业银行纸币由美国钞票公司印制,这里所谓的“二百万元系换回旧纸币二百万元之用”,应指由财政部印制的第一版纸币总数。

中国实业银行第二、第三版纸币由美国钞票公司印制。

有关第二版纸币的印制,目前我们从上海档案馆中能见到的直接资料是三份财政部核发的定制纸币进口护照的批准公函,一份是民国十八年十月七日财政部第8917号批函:“呈暨清折票样均悉。该行拟向美钞公司订印十元、五元、一元三种兑换券一百二十五万张、共计票额五百万元,用以收换旧券,核与部颁兑换券印及运送规则第二条所规定,尚无不合,应准填发进字第五十四号,特准送定制纸币进口护照一纸……”;[3]一份是民国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财政部第9712号批函:“呈暨附件均悉。据请印制新券二千万元核与定章,尚无不合,应准照印,并填发入字第六号至第八号进口护照三张……”;[4]另一份是二月四日北洋政府财政部批复中国实业银行呈请颁发进口护照:“迳启者,奉财政部令,中国实业银行呈请核准印制新券二千万元,颁发十元券六十万张、进口护照一张,五元券二百四十万张、进口护照一张,一元券二百万张、进口护照一张,并饬关验放等情。查该行呈请印制新券,并颁给进口护照,核与定章,尚无不合,业经准予照印,并填发入境字第六号至第八号进口护照三张,随批颁给该行备用……。”[5]但这三份财政部批函只是反映了第二版纸币其中的两次印制数额,而不是第二版纸币印制数额的全部。重要的是,第三份财政部批函使我们明确地获得了民国十九年由美国钞票公司印制的二千万元中国实业银行纸币券额分配的具体信息。

《中国近代纸币史》一书中不仅引用有1926年北洋政府财政部泉币司检查报告:“中国实业银行民国十三年呈准财政部从美订印新纸币五百万元,其中三百万元系由前币制局核准增发数,二百万元系换回旧纸币二百万元之用。民国十四年又呈准财政部续印五百万元纸币,合计一千万元”,而且记录有第二版纸币印制的具体数额,以为美国钞票公司为中国实业银行第二版纸币一共印制了六次(表2)。[6]但美国钞票公司档案资料表明,第二版中国实业银行纸币美国钞票公司一共印了八次,具体如表3。[7]比较表2和表3,我们可以知道,表二反映出中国实业银行第二版总共印制了4700万元,表三则显示出第二版的中国实业银行纸币总共印制了1068.5万张、5000万元,表二比表三少了300万元。

民国二十年中国实业银行以近来市面发现伪票为由,向财政部提出拟将十元、五元、一元券先行换版,并由美国钞票公司印制五千万元的请求,九月十六日财政部钱字第13691号批复曰;“呈暨附件均悉。据请换版印制兑换券,既系调换旧钞,应准印制三千万元,其数额如何分配,仰即拟定呈报,至请颁进口护照,应俟新券运回进口时再行呈请核发,并仰遵照。”[8]在得到财政部核准后,中国实业银行开始向美国钞票公司订印三千万元的新版纸币,即第三版纸币。

民国二十三年一月十五日,针对中国实业银行再次提出新印纸币的要求,财政部钱字第469号批复中国实业银行云:“呈折均悉。据请增印新版钞票五千元,以便换回旧钞,应予核减,以三千万元为限,其钞票面额如何分配,仰即拟定呈报备查。至请颁给进口护照,应俟新券印就装运日期确定时,再行呈候核办。”[9]民国二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财政部钱字第906号为中国实业银行呈报拟定新制新券分配额数乞予备案、并请援照成案先行颁给进口护照一事批复云:“呈折均悉。所拟就核准印制新券额内,先印二千五百万元,并陈明新券类别数目,应准备案。……”[10]民国二十三年有关中国实业银行订印纸币的财政部批复说明,当时虽然中国实业银行被允许向美国钞票公司订印第三版纸币三千万元,而实际只印了二千五百万元。

如果将上述两份档案资料所显示的第三版中国实业银行纸币印制数额相加,也不过五千五百万元,与美国钞票公司档案显示的印制总额达七千五百万元不同(表4),[11]从而说明上述两份档案资料并不是第三版纸币印制情况的完整反映。《中国近代纸币史》一书以为中国实业银行第三版纸币1931年1月印制了2000万元、1931年9月印制了3000万元、1934年1月印制了3000万元,一共印制了8000万元,[12]这些数据应该是以档案记载为依据的,但显然比美国钞票公司档案记载的数额多出了500万元。

虽然民国二十三年一月财政部批复核准中国实业银行印制纸币三千万元,但当时中国实业银行实际只印制了二千五百万元,剩下的五百万元定额不仅由英国华德路公司印制完成,而且改版为第四版。

民国二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财政部钱字2986号批复曰:“呈件均悉。查该行前请印制新钞,经本部核准印制三千万元,并据呈明先向美国钞票公司订印二千五百万元,余额五百万元候续印时再行陈报在案。兹据呈称向英国华德路公司订印一元券五百万元,并检送样张前查与核准印制数目尚属相符,应准在案。”[13]从此批函可知,第四版中国实业银行纸币只印了一元券一种,有人却认为当时还印有五元、十元两种面额[14]。其实,这是对交通银行加字发行的中国实业银行第三版五元、十元券的一种误解。英国华德路公司印制的五百万元中国实业银行一元券每次一百万元、分五次运送到上海,进口护照都为洋字,所见最早的财政部批件时间是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15]《中国近代纸币史》一书以为1935年1月呈准的第四版中国实业银行纸币印制了11 300万元,[16]其依据资料或有误。

第四版纸币被运回上海后,由于正逢国民政府实施法币政策,所以,中国实业银行没有发行,并移交于交通银行。而交通银行为应付法币的增量发行,将中国实业银行移交的中国实业银行第四版纸币改印后发行,交通银行《行史清稿》中将此改印发行的纸币称之为“中国实业银行一元券改印版”,“二十四年十一月,政府实施法币,停止使用现银,本行一元券不敷分配,添印又嫌迟缓,经呈准财政部将中国实业银行尚未发出行用之新版一元券五百万元拨归本行改印本行行名发行之。”[17]交通银行《行史清稿》又记载云:“本年(民国二十四年——笔者注)十一月四日,为国民政府明令公布实行法币之期,本行钞券经指定为法币,因即取消各地分库,集中发行,尽量推行。时社会上对于一元法币殊感缺乏,本行因原有券料不敷印发,当经呈准财政部,即将中国实业音乐行未用一元新券五百万元改印本行行名并加签字,作为法币券流通。”[18]从交通改印中国实业银行第四版一元券的情况,也可映证中国实业银行第四版纸币的印量。事实上,中国实业银行纸币中不只是第四版被交通银行改印发行,第三版中国实业银行五元、十元无地名券也有被交通银行改印发行的现象,五元券的冠号为MD、ME,十元券的冠号有M、MA、MB,左下侧加印交通银行唐寿民的英文签名,右下侧加印交通银行王子菘的英文签名。[19]

中国实业银行四版纸币一共印制了13 200万元(表5),但《中国近代纸币史》一书却统计为24 200万元,[20]比前者多出了11 000万元,将近一倍,乃大相径庭。对此,《中国近代纸币史》一书认为“可能1935年印钞数有误,抑或1935年12月时,实际仅印竣1 000万元而中止合同,未据声叙。”[21]其实,无论是第二版还是第三版、以及第四版的中国实业银行印制数额,《中国近代纸币史》的记录都存在着错误,可能是对档案文献资料未加仔细考证所导致。

通过对中国实业银行档案的整理,中国实业银行各版纸币券额具体的印制情况如下所列《中国实业银行地名券印制细表》(表6):

1922年5月26日中国实业银行呈送北洋政府财政部币制局、6月16日得到批准备案的《中国实业银行发行兑换券规则》第三条曰;“此项兑换券由总行定制,加印总理签字后,分发各分行备用”,第四条曰:“各分行领用兑换券,应先加印该分行地名及经理签字,再为发行,以清界限”。[22]

有关兑换券上加印的总理签字和分行经理签字事宜,我们在档案资料中找到两则通函,一则是中国实业银行总行于民国十一年七月八日以书字第六十号向各分行发出通函;“迳启者,查本行发行纸币一事,业经财政部暨币制局先后核准有案,现在此项纸币已托财政部印刷局从事即制,惟背面所需各分行经理英文签字之铜版均需一月始能造成。除鲁行经理签字前印实业流通券时经制就铜版及京行经理签字应就近书交印刷局外,其余各分行经理务希从速签字送来,以便转寄该局照制铜版,是所切盼。”[23]

另一则是民国十一年十一月一日以书第六十二号、稽字四十四号发出通函;“迳启者,顷接京行书字第八十八号、稽字第九十五号函称,接奉总行书字第五十号、稽字七十号来函,并附加印兑换券上地名数目清单一件,又券样四纸,均敬聆悉。遵即转交印刷局赶印办理去后,兹由该局送来各行经理签字电镀版五方,除京行签字遵瞩即在本地留印外,其余四方特专差奉上,敬启钱察,分致各行示复为祷。至于总理签字电镀版系该局留印不送还本行等情,业经收悉,除京行经理签字电镀版由京行在本地留印外,兹将津、沪、鲁、汉四行经理签字电镀版分别函送各该行。至祈  察收留备当地加印也。此致   行。”[24]

从这两则通函,我们了解到第一版中国实业银行纸币上英文签字的情况:一、纸币上的总理及各分行经理英文签字版都是由财政部印刷局制作完成的;二、除总理英文签字版留存于财政部印刷局外,各分行的经理签字版经财政部印刷局制作后,由各分行自行保管,以便在领用纸币后加印地名和英文签字时使用;三、除山东分行外,总理和其他分行经理的英文签字版都是新制作的,山东分行经理的英文签字版在印制民国九年版中国实业银行实业流通券时已经制作,只是由铜版改为电镀版而已。

由美国钞票公司存档的中国实业银行纸币可以看出,第二版和第三版上的总理和分行、支行、办事处经理或主任英文签字是在运回国内后加印上去的,民国二十一年《中国实业银行发行规则》第五条“兑换券由总管理处制定,加印总理签字后分发各分行备用”、第六条“各分行领用兑换券应先加印地名,由分行经理签字后再为发行”、及第七条 “支行及办事处领用管辖行之兑换券,但向管辖行具领时并应报告总管理处,查核其具有地方特殊情形之支行、办事处经总管理处核准后,亦得发行所在地名之兑换券,并适用第六条之规定,由经理或主任签字后发行”[25]可资印证。

现存第四版的中国实业银行纸币同样也说明了该纸币虽然由英国华德路公司印制完成,但上面的英文签字是在交通银行发行前加印上去的。也就是说,由英国运回的纸币也是不能直接用于发行的未完成票。

随着1935年11月3日开始实施法币政策,财政部要求各拥有货币发行权的银行销毁保存的印版。对此,中国实业银行回复财政部云:“查本行前发兑换券计分四版,第一版系由钧部北平印刷局承印,第二、三版系由美国钞票公司承印,第四版系由华德路钞票公司承印,原底版均存各该印刷机关负责保管。”[26]

除了保存于美国钞票公司、华德路公司的第二、第三和第四版中国实业银行纸币印版通过外交渠道,由驻美、驻英外交机构分别监督销毁外(事实上,保存于美国钞票公司的第二版印版的销毁并不彻底,目前可以见到第二版中国实业银行的券背长城主景图雕版、券面主景图两边的五元、一百元面额版、以及四角的一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面额版。英国销毁是否同样不彻底,尚不得而知),由财政部印刷局保存的第一版印版则在财政部派员监督的情况下,中国实业银行会同财政部印刷局销毁。民国二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中国实业银行致函财政部印刷局:“迳启者,敝行于民国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与贵局订立合同,印制银元券,计分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种,该合同第三条末段载称‘所制钢版俟印刷完竣,应由双方会同加封,归印刷局负完全保管之责’。兹奉财政部令,着将所有钞票底版一律销毁,并应由行呈请派员监视,以昭慎重等因,自应照办。除呈复并函知敝行北平支行外,相应函达贵局查照,请于部方派定监视员后,会同敝北平支行经理孙瑞方君将前项银元票底版全部销毁,并见复为荷。此致   财政部印刷局”。[27]由此可知,保存于财政部印刷局的中国实业银行第一版纸币印版销毁的时间。

注释:


[1]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金融志编委会合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选编》,第129页,档案出版社。

[2][6][12][16]江苏省钱币学会主编:《中国近代纸币史》,第815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

[3][4][5][8][9][10][13][15]上海市档案馆Q276—1—396。

[7][11]黄沂海、王允庭编著:《纸钞精萃》下部,第107页,中国通出版社2004年版。

[14] 郭颖:《民国时期中国实业银行国币券改作交通银行法币券》,《江苏钱币》2006年第4期,第34页。

[17] 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交通银行史料》下册,第834页,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

[18] 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交通银行史料》下册,第844页,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

[19] 周祥:《现存中国实业银行纸币的综合分析》,《钱币博览》2011年第3期。

[20][21]江苏省钱币学会主编:《中国近代纸币史》,第816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

[22] 中国第二历史的昂按馆、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金融志编委会合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选编》,第130页,档案出版社。

[23][21]上海市档案馆Q276—1—158。

[25] 上海市档案馆Q276—1—395—20。

[26][27]上海市档案馆Q276—1—400。

(本文刊于《中国钱币》2012年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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