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当证据了?"不规矩"的保险业务员得“规矩”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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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马上就能作为呈堂证供了!那些习惯在微信上靠忽悠做业务的人,此刻正在瑟瑟发抖!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法的决定,明确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5大形式:

  1.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微信是现在使用最为广泛的即时通信软件,以后估计会成为法庭上最普遍的电子证据。

根据律师的说法,最高法的这个规定对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网络购物等引发的纠纷会有很大的帮助。因为在这几个领域,多数情况下就是仅局限于通过微信聊天、网上转账,如果发生纠纷,消费者能提供的证据也只是这些电子数据。

但其实,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对保险业也有巨大的冲击作用!

销售误导在保险业屡见不鲜,而且现在越来越多发生在微信朋友圈、微信聊天之中,比如:

  1. 把所谓"承诺续保"的医疗险宣传成"保证续保",混淆了消费者对短险和长险的概念;

  2. 以中高档收益代替万能险中的保证收益,或者以演示收益宣传分红险,让消费者对保险收益产生过高的错觉;

  3. 为了促单,虚假宣传产品的停售信息,实际产品并未停售;

  4. 假称现在购买可以打折,实际是业务员自己进行非法返佣;

  5. 诱导客户不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或者告诉客户带病投保不要紧,造成了客户利益损失;

  6. 夸大保险的保障范围,或者错误解读了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

类似这样的问题,有的业务员是故意"忽悠"投保人,有的则是受制于专业水平,做出了错误宣导。

以后再碰到这种情况,我们投保人要注意保留好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业务员发过来的电子文档。

对于保险业务员来说,也要做到谨言慎行,不要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聊天中发布不负责任的不实信息,5月1日之后很可能就要为此负上法律责任了。

不过,要想将微信记录作为证据,还有3个关键点一定要注意。

第一是你要能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因为微信不是实名制的,如果是拿一个小号和你聊天,你证明不了身份,那这个聊天记录就无效了。

针对这个情况,我们一方面可以观察其微信朋友圈,看下是不是他日常使用的微信;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在对话中要求其提供可以证明身份的文件,比如展示一下保险执业证。

第二是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你不能只截取其中某一段对话提供给法院,这样容易被认为是断章取义,只挑选对你有利的聊天记录。你必须能够提供双方对话完整的聊天记录。

第三是转账记录必须保留完整记录。比如你只是把转账的截图保存下来是不行的,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如果发生线上转账,务必留好原始记录,以及和转账行为相关的聊天记录、语音、短信等辅助证明。

所以说,要想让微信记录成为真正有效的电子证据,平时还得注意做好记录的备份呢。

为了保留微信证据,看来我得去换一个512g的手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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