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衙门朝南开
昨天去法院申请诉讼,结果把我给难住了。
一个人代表集体申请时,窗口的工作人员告诉讲:“没这个规定,只能个人申请个人的”;
“个人申请的话需要提交对应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而我们13个人只有3份原件。那么要怎样申请执行立案呢?
简单回顾一下事情——因公司连续3个月欠薪,与公司多次沟通其多次食言,于是最后离职的13名同事走集体仲裁的途径进行讨薪,在法庭上由3名员工代表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规定了支付方式及时间。而约定的时间到期后公司依旧没有支付任何款项,按照调解协议规定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结果去了法院,遇到了却是上面的情境。
起初劳动仲裁时为了便捷和聚势走的是集体仲裁形式,由3名员工代表出庭与公司谈,之后的仲裁调解书在员工这边也仅是代表各1份,共3份。现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给的这两个“规则”,使人陷入两难:一方面便捷且能聚势的集体形式走不了,另一方面因为原件不能人手一份则个人形式也走不了。
左右不通,难不成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想让我们主动放弃?以实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上面的这个结论的得出,就包含了一个假设推理的思维过程。所谓的假设推理,就是在一定的事实或者观点的基础之上,结合给出的条件并按照一定逻辑进行推演得出结论的过程。比如以“爱笑的人更讨人喜爱”这个观点为基础,给出“小A是个爱笑的女孩”,则可以推导得出结论“小A是个讨人喜爱的女孩”。
这里只涉及假设推理的过程,至于结论可信(真)不可信(假)之后篇章会做讨论。
在这个事件中,一开始的假设基础便是“法院是有钱人开的”这个观念,那么结合看到的客观事实,进过推理得出的结论便是“法院向着有钱人——公司”。法院采取这种看似有选择实质上却行不通的方式,目的只有一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维护公司的利益,最起码的不需要支付所欠员工的薪资了。
这个假设推理的思维方式是符合逻辑的,但是,这个结论是不是符合客观事实?不能依靠片面的信息推测,需要更多客观证据来证实或者证伪。如果经过证实结论符合事实的,它就与先前的假设观点相符,强化了之前的观点。否则,证伪之后会与先前的假设观点形成冲突、甚至将其削弱。
好在下午法院来了电话给出了解决方案:依旧按照个人申请执行立案的形式,关于其他10人的资料可以仅用复印件,只要与先前3个员工代表个人立案的案件号做个关联标识即可。法院用事实证伪了我先前推导出的结论,那么同样的“法院是有钱人开的”这个观念也就不见得成立了。
由此可见,一个人对世界抱有的观念,决定了他如何通过假设推理来解读接收到的信息,并依据客观事实的验证来强化或者削弱先前的观念。
再回顾了下:当矛盾出现时我自己的思维都有过哪些假设和推测?其中“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个观念出现的频次最多。
依此为假设基础,当得出的“法院在维护有钱人的利益”的结论时,就开始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推演下去,我一个普通个人如此,在十几亿人口的大基数上,持同样观念和经历类似事件的人难道不会有同样的质疑吗?如果有千万级人数的公民都对国家的司法公正性产生了质疑,那么之前为“依法治国”做出的努力,岂不白费?
依此为假设基础,起初与公司谈判有过程,却不能达成实际结果;仲裁有严谨的审判和调解流程,却不能达成实际结果;在法院申请诉讼有正规的起诉审判流程,但也没有达成实际结果……那么是否可以推导下去:执法部门仅仅是按流程走个过场,至于结果他们并不关心或者无能为力?一线城市重点地区的执法部门都是如此,那么全国其他地区岂不更流程了?
依此为假设基础,谈判、仲裁、法院可使用的手段都对老赖无能为力,那么老赖依旧会肆无忌惮的行事。前面的一波员工我可以坑,现在的你们我也在坑,后面的员工我也一样能坑……社会上的“恶”是客观存在的,但如果社会组织管理者对这样的“恶”不做制裁便是放纵。久而久之,职场中被坑的人越来越多,信任就会被大口大口的吞噬,良性的市场/商业氛围建设岂不成了空谈。
依此为假设基础,假使我有了话语权,是所谓的意见人士,一旦遇到事情就以这样负面的(警示性的)观念做假设推理,然后逐层的将影响扩大至国家。推理得出的结论,如果三五个人看了是交流,三五万人看了是群体论讨,三五百万人看了就是煽动性言论了。如果致使更多人感到焦虑与不快的文字,也便成了一种“恶”。
记的朋友叶雨曾说“写文字,第一要义是要善良”。如果起初做推理基础的观念是负性的,就不要试图将推导出的“恶”放大,小范围有针对性了的反思和讨论可以,但引起大部分人的不适就是传播者的问题了。
假设推理中,假设一定是建立在某些客观事实或者观念之上的;
如果以观念作假设基础,那么尽可能选择正向的、积极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