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手续费的含义和扣除时注意的问题
佣金手续费的概念,在税法中并没有明确定义,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引起歧义。比如,除了税法中引用过的保险、证券、电信、房地产几个行业发生的佣金外,银行电汇手续费、存取款手续费、挂失手续费,政府部门过户手续费、办证手续费等,名称也符合手续费的称谓,是否也属于佣金手续费呢?显然不是的,那究竟该如何区分呢?本文将对此作详细解读。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一)、税法相关规定
财税[2009]29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对佣金手续费概念的理解
以上税收政策没有明确对佣金手续费作出明确的定义,那我们只能根据文件相关内容来作出判断。
首先,来看百度对佣金的定义,佣金是指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也就是说,必须是经纪人促成了他人的交易,才能收取相关的佣金。所以,佣金手续费的概念,应该是:向促成某项交易的中间活动而支付的报酬。
再来看手续费,很明显手续费是一个大的概念,即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它可以分两类,一是与促成交易有关的手续费,另一是与促成交易无关的手续费,前者其实就是佣金,即佣金是手续费的一种类型。而后者范围很广,如银行电汇手续费、存取款手续费、挂失手续费,政府部门过户手续费、办证手续费等,这些不具备佣金的特性,所以不是税法中所指的手续费。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总结出:税法所指佣金手续费,是应具备如下特征的:
1.与促成交易有关,并一般与交易金额挂钩;
2.支付给中间人的费用,不包括交易双方。
而以上两个特征,在税收政策中也能找到:一是应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限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另一是“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三)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1.支付给单位的佣金必须转账,否则不予扣除。
2.应资本化的佣金不能税前扣除。如土地拍卖佣金,应计入土地成本。
3.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应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缴纳相关税收后,才能税前扣除。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附表A104000第6行次,六、佣金和手续费中所填金额,不包手与促成交易无关的手续费,如财务费用中的手续费,应填在24行次其他项。
5.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佣金扣除限额。(发布日期:2009年08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6.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收到客户预存款项,凡不作为当期收入的,在计算佣金扣除限定时,不作为计算基数,待收入实现时再计入计算基数。(发布日期:2009年08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7.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所有手续费及佣金,例如采购货物的手续费或佣金、进口货物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