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二)债务转移或债务加入后的追偿权问题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90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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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往期同系列文章:

第189期: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一) 新债务人是整体受让债务还是与原债务人共同偿还债务?

上一期我们初步探讨了新债务人是整体受让债务还是与原债务人共同偿还债务的问题,本期我们进一步了解债务转移的重要构成要件以及在债务转移、债务加入之后,债权人的权利变化、新债务人是否能向原债务人追偿的问题。

一、债务转移的重要构成要件:债权人明确同意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要件:

(1)存在有效的债务且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被转移;

(2)新债务人(向债权人或原债务人表示)同意受让债务;

(3)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

我们可以从以下案例大致了解部分法院的观点:

【案例1】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3民初1189号湖南有色郴州氟化学有限公司与魏清华、重庆金帆化工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本案案由应定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被告魏清华自愿承担被告金帆公司货款中969230.80元的清偿义务,并向原告出具“说明”,内容为:“湖南有色郴州氟化学有限公司:经由我自然人魏清华经办,代表重庆金帆化工有限公司与湖南有色郴州氟化学产生商务往来,现在湖南有色郴州氟化学有限公司财务体现抵账:1419230.80元应付,该账款包含射阳思达化工30万元,江西天行化工15万元,剩余共计969230.80元由我魏清华个人承担,并积极协助郴州氟化学有限公司解决与思达、天行两家企业的货款争议”实际上是债务转移协议。原告也提交被告魏清华在诉讼过程中还款30万元证据。因此,上述情形可以证实原告同意债务转移,双方已经以书面、明示的方式同意了债务发生转移这一事实,同意消灭原告与被告金帆公司间的部分债权债务关系,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及转移的事实。

【案例2】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终793号谢志华、徐本纲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谢志华、徐本刚与案外人帝元公司之间究竟是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本院认为本案应属于债务转移即徐本刚已将其对谢志华的债务转移给案外人帝元公司,徐本刚不需再向谢志华履行债务给付义务。2014年1月20日,谢志华向宜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仅起诉了帝元公司,并未起诉徐本刚。谢志华的该行为表明在其心中只将帝元公司视为债务人而并未将徐本刚视为债务人,其之所以之后再次找徐本刚讨要该笔债务系因为其担心单找帝元公司索要债务,其债务可能无法得到全面清偿。从谢志华在该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即2014年1月11日帝元公司实际管理人裴学林签字的对账单(该对账单已将帝元公司欠徐本刚的280000元转移至了谢志华名下)亦能推定谢志华对债务转移系认可的。

【案例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7民终4036号灌南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灌南县华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盐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法院认为盐徐公司对华嘉公司负担的514632元债务已转移给了瑞景公司。理由:2015年7月2日,先由盐徐公司向瑞景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收到瑞景公司工程款514632元并注明(26#602万年达混凝土款冲),该收条交由华嘉公司持有,华嘉公司还于同日向盐徐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收到盐徐公司混凝土款514632元,此时债务转移已经得到债权人认可,故该债务转移行为已生效。

从前述三个案例中可以大致了解部分法院在债权人没有明确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时,结合债权人的其他行为综合判断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债权人没有书面同意债务转移时,相对方应举证债权人的其他可能构成认可债务转移的行为。

除此以外,与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相关的概念是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的合同履行义务由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履行,在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产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终结的法律后果,在此过程中第三人并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受合同关系约束,第三人不履行的,仍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639号吉林省新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黄万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债务转移与第三人履行的根本区别即在于为债的给付时,给付者是否为合同关系约束。本案中,吕某某及上诉人、被上诉人通过三方协议的形式,将吕某某欠被上诉人的债务转移给上诉人,上诉人作出同意承担债务的承诺,被上诉人对此债务转移予以确认,符合法律债务转移的规定。故上诉人主张该协议性质为第三人代为履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债权人、新债务人分别追究原债务人责任的问题

(一)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免承担责任;债务加入后原债务人的责任不免除

1. 债务转移后,由新的债务人承担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责任。

2.债务加入后,新的债务人在其承诺代为还款范围内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5390号毛卓鹏与刘湘萍、田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田志义及武冈市湘西南奇石盆景文化艺术城开发有限公司就刘湘萍所欠毛卓鹏的借款,主动向毛卓鹏出具50万元借条,且在庭审中亦表示愿意归还借款55万元,构成债的加入,应当与刘湘萍共同承担偿还借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责任。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8民终2494号朱红福、陈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债务转移除有第三人愿意承担债务人债务的意思外,还需有债权人免除原债务人债务的意思。朱明亮分别于2017年7月21日、2017年8月19日出具两份借条,对结算利息合计489501元的债务予以确认,该行为仅能视为朱明亮对489501元利息的债务加入。被告朱明亮在489501元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利息部分债务向原告蒋胜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无特别约定时,新债务人可依据不当得利向原债务人追偿

如果债务承担人没有向原债务人作出免除债务或赠予债务的意思表示,且债务承担人与原债务人没有其他法律关系(债务混同或抵销等),则可能依据不当得利向原债务人追偿。

三、律师分析与建议

由前述案件可知,部分法院认为在债权人明示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原债务人可退出该等债务时才构成债务转移,否则仍属于债务加入;部分法院从债权人持有新债务人出具的借条、新债务人实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等方面认定属于债务转移。因此,债务转移时需要对转移债务的意思表示进行明确,并由债权人签字予以确认,避免因表述不当导致权利受损。

针对追偿问题,债务转移的,债权人只能向新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加入的,债权人可以同时向原债务人、新债务人主张权利。新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后,如与原债务人无特别约定或特殊还款事由的,可依不当得利向原债务人追偿。由此可知,债务的转移与加入的法律后果相差较大,无论作为债权人、原债务人还是新债务人,将有截然不同的权利义务,因此对于此事宜的处理需要借助专业的力量进一步降低风险。

【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84条: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债务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债务人转让其债务,除应与受让人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外,还应当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则债务人转让其债务的行为无效,不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8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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