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专题之48:出租人违反规划用途出租房屋的法律责任分析 2024-05-03 08:17:16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 424 期文章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控制度,房屋在建设之初即根据土地规划确定了相应的用途。房屋用途体现了房屋的使用价值,出租人为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并不一定会按照房屋的规划用途来出租房屋。此种情况下,承租人是否有权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出租人否需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本文将进行简要分析。一、租赁合同是否因违反房屋规划用途而无效?许多省市在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中均明确,出租人不得违反规划用途出租房屋。如上海市和广东省规定,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出租。但上述规定均属于地方性法规,违反该等规定并不会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第5条规定,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种裁判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例中也得到印证。在(2019)最高法民终879号成都神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瑰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神旺公司上诉主张,案涉租赁合同将规划设计用途为“办公”的物业用于“酒店”商业服务,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使案涉租赁合同对于物业的使用违反了规划用途,但并未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不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合同不必然因此无效。在诉讼过程中,神旺公司亦表示有合法途径变更房屋用途,因此不能认定属于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至于因经营酒店需要变更房屋用途产生的相关费用,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二、承租人是否因房屋违反规划用途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一是,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是,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是,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享有解除权还需满足“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承租人是否因房屋违反规划用途而享有合同解除权,应重点关注是否因出租人改变房屋规划用途导致房屋无法使用,如房屋存在消防问题、环评问题或因民事侵权等问题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情况。例如,在(2020)川01民终5162号成都友邦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仕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友邦公司主张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针对改变房屋用途的约定均存在过错,故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予以纠正,友邦公司具有解除权。对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友邦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知晓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房屋规划用途,杨仕麟对此并无刻意隐瞒或错误告知等过错行为。合同约定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并不属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且庭审中友邦公司并未就租赁房屋被相关部门责令整改而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举证。一审法院认为友邦公司不具有解除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三、出租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责任?如因出租人违反规划用途出租房屋,且承租人无法租赁继续正常使用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出租人可能面临赔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搬离费用、装饰残值补偿费用、经营损失或违约金等。除此之外,由于违反规划用途出租房屋,也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如罚款、整改(要求承租人搬离)、没收违法所得等。四、律师小结综上,出租人违反规划用途出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并不因此无效,但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承租人解除合同的,出租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需要提示的是,由于不同的房屋用途的房屋在建造设计、安全设置、消防验收上存在不同,违反规划用途使用房屋除存在民法上违约的风险外,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及行政处罚风险。对于承租人来说,应在签订合同之初审慎核查房屋规划用途并对风险进行评估。毕竟在出租方较为强势的租赁市场上,承租人很难在租赁合同中对因出租人违反房屋规划用途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而具体的约定。对于出租人而言,违反房屋规划用途出租房屋时应更加关注房屋消防及安全问题,同时应在出租房屋时明确告知承租人房屋违反规划用途的事实,限制承租人的解除权。承租人在明知房屋违反规划用途仍租赁的,存在一定过错。即使房屋因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的民事责任也可以适当减轻。声明: 赞 (0) 相关推荐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有什么法律后果? 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的都是有效的,如果合同具有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合同就是无效的.那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呢,有什么法律后果? 网友咨询: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有什么法律后果? 北京 ... 物业纠纷注意事项系列专题11:房屋租赁的注意事项? 从8月21日开始,我们将推送<佳红说房>系列节目.王佳红律师是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北京市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物业注册管理师,北京市物权法学会成员,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 ... 房屋租赁专题之41: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法律责任分析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 417 期文章 二房东承租房屋后,将其转租给次承租人,以租金差价获取利润,是实践中非常普遍的现象,也是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当原租赁合同无效.期满或解除时,转租合同仍在 ... 房屋租赁专题之31:承租后擅自将房屋分隔进行群租的法律后果分析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 407 期文章 群租是指将房屋装修改造后分成多个单元,分别出租给多个承租人居住使用.群租房价格低廉,很好的迎合了低收入人群的租房需求.但与此同时,也给房屋和小区的治安.卫生.消防 ... 房屋租赁专题之43:承租人擅自变更房屋用途,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 419 期文章 根据房屋性质不同以及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对房屋的使用期望,房屋租赁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房屋用途,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按约定的用途和房屋的性质正常使用房屋.若承租人擅自 ... 房屋租赁专题之53:房屋或租金抵债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34期文章 当以房抵债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存在争议.本期将介绍出租人以房抵债及承租人以租金抵债两种情形下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一.出租人以房抵债的,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 房屋租赁专题之52: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 430 期文章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在转租的情况下,次承租人是否享有此权利,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期我们通过检索的部分案例,分析次承租人 ... 房屋租赁专题之51:房屋租金的诉讼时效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 427 期文章 出租方在主张房屋租金时,需要特别留意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而导致权益受损.<民法典>颁布后,房屋租金对应的诉讼时效是否有所变化?房屋租金 ... 房屋租赁专题之50: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实践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 426 期文章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1].第七百二十七条[2].第七百二十八条[3]赋予了承租人对租赁房屋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要体现为三 ... 房屋租赁专题之49:商业租赁中进场费的性质及返还规则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 425 期文章 实践中,出租方向承租方以各种名目收取进场费(或称入场费)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是商业租赁中比较普遍的现象.然而关于租赁合同中"进场费"的性质以及 ... 房屋租赁专题之47:使用功能相对独立的房屋整体出售,局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确认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 423 期文章 出租方拥有较多独立的商铺或者住房时,出租方将该等房屋整体出售,不仅方便交易,且有利于发挥房屋效用及价值,出租方因此可获取更为客观的出售价格.出租方将房屋整体出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