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申请证据保全有什么用?
征地拆迁一直都是把规划区内或得到审批后,将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者迁到其他地方,对原有的建筑进行拆除,再建设新的项目,这也可以理解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征收。
随着征拆项目的增多,各地不管农村还是城市都出现了不同规模的征收,因为利益原因,导致征收过程不严谨存在不合法行为,主要体现在对拆迁户的补偿不合理,一些地区更是因为拆迁让百姓变成了低保户,在没有尊重百姓意愿的情况下,不管不顾的将房屋强制拆除,这是欺负百姓不懂法,不用法吗。
对确实需要进行强制拆除的,法律规定,在实施强制拆除之前,应当进行证据保全工作。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拆迁户或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搬迁的,将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ZF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司法强制拆除,在进行强制拆除工作之前,拆迁方都应当针对被拆迁房屋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工作。
为什么要办理证据保全?
根据我们拆迁律师的办案经验总结,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让拆迁户在后续的纠纷中,有证据所依,很多情况下,拆迁户并不能直接参与到签订协议的环节,由其他部门代理签订,又或者因为补偿没有达成一致,导致拆迁户的房屋被拆掉,此时走向法律程序,拆迁户没有任何证据,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况。
所以,在征地拆迁中办理证据保全是很重要的,有很多拆迁户因为房屋被拆除,没有证据导致自己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我们建议拆迁户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做证据保全,没有出现纠纷就当预防并无大碍,如果出现纠纷,这可能就是一棵救命稻草。
公证时应当注意什么
1、公证时应当告知拆迁户在场,如果拆迁户不在场的或拒绝到场的,公证人员应当记录并说明,签字盖章。
2、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对被强制拆除房屋内的所有物品进行一一核对、登记,由公证人员、拆迁户签字确认,如果其他情况的应当记录并说明。
3、房屋内物品登记完成,存在一些拆迁户不能立即转移的,公证人员应该监督拆迁方对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做好说明,如果出现丢失损坏的,将由仓库人员承担赔偿。
4、拆迁方下发通知书,告知拆迁户在期限内对物品领取,如果期限过后物品仍不领取的,拆迁方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这期间因为提存产生的费用将由物品所有人承担,出现任何的收益归所有人所有,风险责任也由所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