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规则》中“检察长”是否包含“副检察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表述的“检察长”是否包含“副检察长”?

作者: 侯明辰

来源:刑事问答

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表述的“检察长”是否包含“副检察长”?《规则》中既有“检察长”的表述,也有“副检察长”的表述,那么《规则》规定的60项应当由检察长决定的事项是否可以由副检察长决定?

答:《规则》中表述的“检察长”包含“副检察长”,主要有以下依据:

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于2004年11月25日在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的《关于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检察长”含义的答复》的解答: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如何具体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很多规定是规范人民检察院内部工作程序的。在具体的工作中,检察长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可以授权副检察长代行检察长职责。

[说明]:上述答复虽然是2004年作出的,但是仍然可以适用最新的《规则》。最高检编著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理解与适用》评论称,“该答复对检察长含义的理解是准确的,既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精神,也符合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仍应照此执行。

2.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6条: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领导本院检察工作,管理本院行政管理事务。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16条第1款明确了检察长的具体职责,其第2款规定: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受检察长委托,可以履行前款规定的相关职责。

因此,副检察长是检察长的助手,协助检察长开展工作,可以受检察长的委托,代行检察长的部分职权。根据检察长的授权,副检察长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可以根据检察长的分工决定,行使部分批准或者决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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