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超经营范围的收入发票能不能开

在现实的生产经营中,公司偶尔也会发生转售水电、出租房屋、销售易物易物等等事项,这个时候,好多财务人员担心,由于公司经营范围没有水电销售,没有出租和销售货物范围,发票能开出吗,如果能开出了是不是属于虚开?
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来明确经营范围是由哪个部门负责。
经营范围是指企业可以从事的生产经营与服务项目,是进行公司注册申请时的必填项。这些是企业设立时,在工商部门必须填写的事项。
其次再来看一下,发票的管理和开具范围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由此可见,发票管理是税务机关,并不是工商部门,所以,发票的开具要在发生了应税范围内的行为才可以(12种不征税项目除外)。经营范围和应税范围,两者存在不符合也属于正常。之所以发生超范围经营收入时,被发票开具问题困扰,也就是将这两个不同部门职能混为一谈。税务机关对此也没有以经营范围作为限制开具发票的规定。早在2011年01月17日有人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提问:
我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准备加工一批手推车,原料由对方自备,公司只收取加工费,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受托加工这项内容。请问,公司如果从事该业务,可不可以开具有加工费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可以开具为加工费,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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