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电力企业为何敢联手垄断?

山西电力企业为何敢联手垄断?

谭浩俊

近日,山西省所有发电企业几乎都被卷入了一宗反垄断案件中。在案件听证会上,涉嫌签订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业协会和企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不适用于电力市场以及经济不景气等理由进行申辩,并提出电力体制改革应该允许“试错”。但执法机关认为,涉案当事人有效实施了垄断协议,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理应实施行政处罚。

改革不能倒退,这是最基本的原理和常识。因为,既然要改革,就说明这些地方存在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就应当通过改革,将阻碍生产力进步、生产方式转变、社会效率提高的因素消除掉,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要素的最佳组合、效率的最大限度提升。

组织电力企业签订价格垄断协议,理由再充足、手段再隐蔽、借口再动听,都是说服不了人的,更别用改革“试错”来为自己辩护。“试错”决不是开倒车的挡箭牌,更不是损害其他群体利益的工具。用改革“试错”来为价格垄断做辩护,相关当事人真的能做得出来、说的出口。如果这也能当作签订价格垄断协议的理由,那真的就没有对错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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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记错的话,一些地方的电力企业曾经集体向政府申诉,请求政府出面要求煤炭企业降价。紧接着,山西又出现了电企签订价格垄断协议的案件。可见,垄断已经把电力企业惯成什么样子了。这些年来,不管市场行情如何变化,也不管别的企业亏得如何、倒得如何,电力企业都赚得钵满盆溢。就算前些年受煤炭价格影响,电力企业一度盈利能力下降,甚至出现较大亏损,但是,很快地就在煤炭价格下跌中把所有的损失都补回来,并实现了巨大盈利了。不仅如此,就在煤炭价格上扬的那段时间里,也不是所有的电力企业都遇到困难,电网企业仍然是盈利多多,不在内部作利益调整,而总想着损害下游企业利益或希望上游企业让利,市场经济下,哪有这等好事。

尽管市场不允许这样做,但垄断电企仍然希望这样做,且付诸行动,这就不能不令人深思了。从山西这起电力企业价格垄断案件中,是否应当更加深切地感受到,加快垄断国企改革,已经到了十分紧迫的地步。

事实也是如此,凡是垄断控制的领域,无论是市场还是价格,抑或是竞争,都是扭曲而无序的,是被人为操纵和控制的。最典型的就是烟草行业,竟然从烟味生产到卷烟销售以及市场执法,都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其同一套班子管理的烟草公司一手下。这样的行业,还有何公平可言。好在烟草行业不象其他垄断行业,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其他行业,虽然在垄断性上不如烟草行业,但是在社会的危害度上却远超烟草行业,无论是企业还是居民,只要这些行业稍有变化,利益立刻就会受到影响。而垄断行业的变化,大多是以牺牲其他行业的利益为代价的,而很少会是让利于其他行业的。让利,更多的则是在行政手段的干预下才会发生。由于垄断行业与政府关系密切,行政手段对垄断行业的干预,往往也很少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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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电力企业敢于这样做,也与这些年来政府对其宠爱有加有关,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没有理顺有关。所以,当政府职能部门要对其垄断行为进行处罚时,虽然感到突然,但也似乎没有什么害怕之意,甚至还用改革“试错”来作挡箭牌。而敢于如此强硬的,又何止是山西的电力企业,这些年来,有关垄断央企在环保、土地等方面的负面信息,也是持续不断,导致地方政府对其也是敢怒不敢言。

很显然,要打破这种格局,消除这些怪现象,唯一的出路,就是改革,就是打破垄断,就是让其他所有制资本进入到垄断行业,产生“鲶鱼效应”,形成竞争格局。一个完全的自由市场,完全的竞争行业,是很难发生签订价格垄断协议这样的现象的。

按照顶层设计方案,包括电力在内的垄断行业,都是今年及未来几年改革的重点,也是改革的突破点。需要关注的是,推进的力度和速度以及改革的范围。小改是改,大改也是改,体制内搬迁搬迁是改革,大刀阔斧地引进战略投资者也是改革,引进资金是改革,引进体制和机制、形成完全市场化的股价合作格局也是改革。对垄断行业来说,小改显然是没有意义的,也是达不到改革目的的。垄断行业需要改的,是体制和机制,是国有一统天下的格局,是引入非国有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这条“鲶鱼”。不仅如此,还要依据法律,确保其他所有制资本的产权地位和股权地位,有按照股权明确的话语权和表达权。财务投资,是达不到改革的目的的。

所以,透过山西电力企业集体制造垄断格局的案件,必须深切地认识到,改革确实已经到了不可再等待、再彷徨、再犹豫、再观望的时刻了。尤其在经济仍面临下行压力的情况下,释放改革红利,是极其重要的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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