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想要安乐死,真的没那么简单……
安乐死(euthanasia)原是个希腊词,由eu(好)和thanatos(死亡)两部分组成,这个词的直接意思就是“好的死亡”。
(图片来自123RF图库)
对于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来说,安乐死确实是一种解脱的方式,但对于普通人来说,无论哪一种死亡,都会让人觉得毛骨悚然。
虽说早在1987年,荷兰就通过一些有严格限制的法律条文允许医生为患有绝症的病人实行安乐死,但这种做法仍旧存在诸多争议。
想要安乐死,没有那么简单
目前,根据医疗手段的不同,安乐死主要被分为以下3种:
“中断医疗型”安乐死
在 2010 年德国发生的福尔达 ( Fulda) 案件中,一名没有行为能力、已经昏睡女病人的亲属向法院证实,这名病人在身体健康的状态下,口头向他们表示真实的意志,要求实施安乐死,放弃治疗和停止供养(停止食物、切断人工胃管、氧气或其他医疗措施)。
根据当时德国民法典第1901a条规定:如果中断医疗措施符合病人事实上或推测的意志,并且不采用这些医疗手段会放任病人的疾病,导致其死亡,这种通过医疗手段的行为不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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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满足以下三点情况下,医生或者病人家属“中断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才是被允许的,否则都会被视为违法:
在多名医生诊断下,这位病人生命即将结束;
致死的疾病不可逆转;
病人同意安乐死;
主动直接安乐死
主动直接安乐死是指:针对治愈无望的病人,医生利用人工干预的医学方法(例如注射药物等),加速其死亡。
与上文的提出的“中断医疗”不同,这一种做法需要医生的主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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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荷兰,主动直接安乐死是被普遍允许的。
他们在2002年颁布的法令规定:基于他人请求而杀人和协助自杀都是犯罪行为,但如果安乐死是由医生实施并且医生尽到了荷兰刑法规定的6条 “注意要求(Sorgfaltsanforderung) ”,则该医生免除刑事责任:
医生确信,该病人在自愿并且深思熟虑之后做出了安乐死的决定;
医生确信,病人没有好转的可能并且不能忍受疾病带来的痛苦;
医生对病人解释了病情和治疗预后结果;
医生对于病人当下的病情,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
医生至少要请求另一位独立医生来出具对以上四条的书面意见;
医生实施终结生命的方式,或者病人自杀时给予的帮助行为,从医疗角度讲是专业的。
间接安乐死
间接安乐死是一种隐性行为,它的指的是医生并未使用“死亡”药物,或者停止病人的医疗支持,仅仅是给病人医学上的暗示。例如他告诉病人吗啡可以缓解疼痛,但这类药物也会造成病人寿命缩短。
医生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病人不能抵抗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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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如果病人已经知道服药后果的前提下,逐步实现死亡是被允许的,这种情况下医生也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如果一个人想要安乐死……
安乐死并不等同于自杀,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随意放弃自己的生命:
一个健康人想要安乐死,在任何地区和国家都不会属于合法行为;
一个身患重症,自知无法治愈并且没有办法承受疾病痛苦的人想要安乐死,也要必须按照合法的程序和规则来申请;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安乐死的态度不一,在中国等地区给病人实施主动安乐死是违法的,只有荷兰、比利时、法国、日本、瑞士和美国一些州等地通过立法形式肯定了安乐死。
不过这项律法的实施在荷兰没有受到国籍、移民等条件的限制,一些来自其他地方的患者,都在不断地、自发地前往这些地方赴死,也就是所谓的“死亡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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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安乐死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无论你选择哪一种死亡的方式,都会经历漫长的过程:
首先,病人要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让医生判断病人是否处于神志清醒的状态,否则不得提出安乐死申请。
申请的内容主要是表达自己难以忍受痛苦,自愿选择死亡,或是在病人昏迷之后,不接受抢救和其他后续治疗。
这张申请书会由公证人员当场制成公证书,证明申请的内容合法有效,最后一系列证据都归法院保管;
医生对病人情况作出书面诊断:荷兰诊断安乐死标准参考上文中提出的6条,其他地区和国家标准有所不同;
达成安乐死协议:医生会收到一份协议书,他要决定自己是否要帮助这名病人进行安乐死,如果主治医生不同意的情况下,病人可以授权其他医生进行安乐死;
实施安乐死:病人的授权医生、亲属、法院的公证人员、检察官都必须要在场监督安乐死的过程,一旦病人反悔,可以随时撤回申请。
执行完成之后,在场人员要确定病人已经顺利死亡,在监督书上签字以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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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目前只有荷兰、瑞士等部分国家和地区可以实行安乐死,这项做法在中国还未实现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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