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监督“六加强”

2017-09-08 08:05·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既是提高政府支出效率的重要措施,又是市场经济国家通用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陆续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新情况。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诸如此类的问题,影响了其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刻不容缓、迫在眉睫。对此,笔者根据学习体会和工作实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宜“六加强”。

一、加强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监督。

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进一步了解和掌握采购实体执行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变更和履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集中采购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受理供应商的投诉或行政复议申请,及时依法作出决定。

二、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监督。

政府采购预算涉及到行政经费、事业经费、社会保障经费等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之外,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预算编制环节的监督,一是要监督采购单位预算编制的全面性,保证各采购单位将应该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纳入采购预算。二是采购预算的合理性,同样的政府采购单位,不能有钱的采购就高标准,没钱的就采购低标准。三是采购预算的有效性,采购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果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只有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财政部门才能下达给有关部门操作实施。

三、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

一是政府合同订立之前要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对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进行严格审核,如果发现问题,应当责令双方改正。二是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发现有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或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时,应当及时交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三是采购机关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果书上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果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付款手续。

四、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监督。

建立健全专家库制度,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监督。一是在专家库的建立上要广泛吸收各相关领域的专门性人才;二是在专家库的确定上建立专家准入制度;三是在专家库的选取上做到随机性,将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无记名分类,评标时临时按类别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委,减少供应商与专家事前接触的可能性。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加强对招投荛的监督管理是抓好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核心环节。当前,要保证招标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即政府采购办聘请有一定资格水平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评委库。评标时,临时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委,以此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可以邀请公正机关、纪检、新闻单位现场监督,防止出现徇私舞弊行为。

五、加强供应商和采购单位的监督。

一是政府采购直接涉及到供应商的切身利益,政府是否公正、公开和透明,在政府采购活动有没有“暗箱操作”,是供应商最关心的问题。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的制定和发布,采购规格和标准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进行投诉和举报;对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供应商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政府采购主管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查证核实,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二是采购单位对于政府采购主管机关有关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批复是否合法及时,对于集中采购机构为其代理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符合需要、有权进行监督。

六、加强贷款结算环节的监督。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中介组织,既负责采购的具体组织工作,又直接支付货款,便会失去必要的外部监督,很容易产生违法乱纪行为,因此,必须使商品的采购、验收、付款三个环节相互分离,建立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相互制约机制,即财政部门负责采购计划审批,但不直接参与具体采购事务;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招投标等采购工作,但无权支付货款;采购单位不直接采购,但有最后验收签单权,财政部门只能凭采购单位的签单才能支付货款,这样就使购买、验货、付款三权分离,形成相互制约机制。

总而言之,政府采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构筑起集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财政监督于一体的全方位监督网络,使政府采购活动有章可循。公平透明,监督有力,真正成为“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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