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措施强化政采监管
用制度规范采购行为
不得不说,最有效的规范方式就是制度规范,对于政府采购而言,也不例外。
一是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监督。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宣读评标纪律,对采购人违纪行为应坚决制止。凡政府采购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其评标过程必须录像,当天送达监管部门备案,并通过政务网,对代理机构的整个评审过程实行现场监控。对数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检察院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各阶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二是对合同签订要实行监管制度。紧密结合采购人的投标文件与开标时各项承诺情况进行认真核对,防止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提出附加条款,鉴证方一般应选择公证机构,也可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鉴证,或者通过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是建立验收工作多方参与制度。采购人虽是验收工作的主体,但有的大型复杂的项目仅靠采购人自身是很难完成验收工作的,验收工作也要象评审工作一样,组成由技术专家、采购人代表、未成交供应商、社会公众、权威检测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的验收委员会,实行集体验收制度。
四是对“分散采购”资金实施财政“直接支付”手段,全面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将各个采购人的账面上的分散采购资金集中支付后,可以避免采购人自己一手采购一手付款的不规范行为,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手段加强对采购人的监管,全面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是制定合理的政府采购目录和编制采购预算,减少分散采购。采购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目录和采购标准,从源头规范采购行为,杜绝浪费,并通过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结合国库集中支付,对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项目不予支付,通过开通用户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查询系统,增强预算的刚性和透明性,使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有序。
把好三关加强和完善政采预算管理
强化预算约束、细化采购目录,编实、编全采购预算,才能更积极地推进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
因此,采购预算问题不容忽视。监管部门必须“对症下药”,把好“三关”,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一是抓事前监督,把好编报关。政府采购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批复是政府采购工作的起点和关键环节,需要把握好三点。一要把握采购预算的统一性。各预算单位应随同部门预算一起统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形成统一的整体,两者不能割裂开来,将资金预算与采购预算完整地统一起来,精打细算,明确政府采购范围、采购项目及标准、资金来源、采购方式,确保重点项目,节约采购资金。二要把握采购预算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各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将统筹财力与细化采购项目紧密结合起来,从采购项目、资金、行为加以分析统一编报,不得漏报、空报、瞒报,切忌“假、大、空”,搞“赤字预算”或“寅吃卯粮”,必须如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预算单位全部的政府采购活动。三要实行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制度。政府采购预算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便具有法律效力,强化其法律地位,有效保障政府采购资金,保证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从而刚性地约束采购行为。
二是抓事中监控,把好执行关。政府采购项目要通过预算执行来完成。采购预算是编制采购计划的依据和基础,而采购计划是采购预算的实施方案。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向监管部门上报日常的政府采购工作计划。由监管部门根据“先预算后计划”和先有资金后采购“的原则,加以逐项审核,再批准政府采购计划,核定具体的采购方式,依法归集支付采购资金,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由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公开操作的采购程序,确保合同顺利执行,履行采购执行职责。这样,把握好采购计划的全面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格按下达的采购计划执行,与采购预算一一对应,环环紧扣,二者不脱节,不脱离采购预算控制“轨道”,不虚列采购项目支出,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力,克服政府采购的随意性,确保采购项目顺利、高效的实施,即时满足采购单位的需求,提高采购计划的时效性和实用性,保证顺利完成采购任务。
三是抓事后检查,把好监管关。要从维护政府采购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角度,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编制与执行,从采购预算的内容上着手对政府采购预算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例如,采购单位是否按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编制采购预算;采购单位是否将公共支出项目全部纳入了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在资金上是否统筹了单位财力,既包括财政预算资金,也包括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担保资金等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资金等;在采购项目上是否包括了所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制约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
评标结果完全由专家决定并不妥当。应减小评标专家的权力,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作用。
第一,对小项目或标准货物采购,如金额小于30万元的,由采购官员决定;第二,对中等规模项目采购,可以由采购机构组成采购小组确定;第三,对重大项目,组成采购委员会决定结果。
以上做法主要是借鉴了法官判案模式,其优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环节少,效率高;二是采购机构、采购官员更加专业化、职业化;三是人员少,便于监督。
依法依规处罚供应商违规行为
一是处罚依据要充分。任何决定的做出都要依据,对违规供应商的处罚也一样。《政府采购法》提到了处理违规供应商的详细适用情形,但还需细化。
二是证据认定主体要清楚。财政部门要取证,让供应商提供证据,但财政部门是不是有权取证部门,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提供的证据,到底以谁的为准?还需要明确规范。
三是行政处罚行为要零风险。处罚违规供应商的行为是把双刃剑,一把在监管部门头上,一把在供应商身上,如果监管部门处理时没有板上钉钉的证据,就会自食其果。因此,一定要谨慎收集和采信处罚证据,保证依法依规。许多监管部门不主张轻易处罚,在于不想在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对供应商进行处罚,最后让供应商把监管部门告上法庭,增加行政成本。
■法规链接
第七条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