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小猪佩奇”授权的玩具厂被告上法庭,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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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上班,一则《全国首例涉“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纠纷判决案件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的新闻亮瞎了玩具哥(id:ctoy-gdta)的眼……
8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 BAKER DAVIES LIMITED,即ABD)、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 ONE UK LIMITED,即eOne)与被告汕头市聚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凡公司)、被告汕头市嘉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进行网上公开宣判,认定嘉乐公司、聚凡公司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判令嘉乐公司、聚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戴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性情温和的小猪佩奇“不好惹”众所周知,其品牌所有方 Entertainment One 公司(简称 eOne)去年起在全球掀起一股强势的反盗版侵权风暴,威震四方。
对于版权方来说,打击盗版、维护自身权益理所当然,但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之一嘉乐公司并非不知名的山寨工厂,而是正儿八经的被授权商——曾与品牌代理商 (PPW) 签订过书面授权书的“被授权商”。
按理说,任何一个品牌方,遇到类似问题都会寻求协商解决,不到万不得已一般不会去到法律层面。
但这次,品牌方与授权客户却对簿公堂,就有点尴尬了……
案件具体详情如何?下面,玩具哥就带大家一起了解:
“小猪佩奇”是英国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BD)的美术作品,佩奇“一家四口”的版权由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BD)以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One)共同拥有,深圳山成丰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PPW) 则是佩奇“一家四口”在中国专门的代理商。
今年5月,ABD、eOne发现,聚凡公司在其淘宝网“聚凡优品1”店铺中大量销售印制有涉案作品人物形象的“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显示生产商为被告嘉乐公司,玩具上标明是“正版授权”。
品牌方认为,聚凡公司未经许可销售“小猪佩奇”产品并展示相关图片,嘉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小猪佩奇”产品,都严重侵害版权方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另外,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对商家上架的产品是否涉嫌侵权进行主动审查,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所以,他们把这三家公司告上法庭。
值得注意的事实是:嘉乐公司虽曾与代理商 (PPW) 签订了书面授权书——但授权期限只到2016年12月31日,授权范围也只有“佩奇”,不是“一家四口”,授权的销售渠道只有京东、亚马逊和天猫,并不包含淘宝。
所以法院一审判定:
嘉乐公司超过授权期限、授权范围、授权渠道生产、销售佩奇“一家四口”玩具,侵犯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
聚凡公司从未和代理商洽谈过授权事宜,仅是从嘉乐公司进货,更加没有获得合法授权,侵犯了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方两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版权方共15万元。
玩具哥注意到,“小猪佩奇”进入中国市场后,品牌方一直在积极维权,打击盗版。而此前针对被授权商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均已调解结案,本案系针对被授权商提起的著作权侵权首例判决案件。
说白了,怎么说也是合作伙伴,能调解的就尽量调解,毕竟,抬头不见低头见的。
但这个案件走到这个地步,大家可能就各有各的想法了——
有人可能会为被授权商喊冤,“品牌方不用这么绝吧?是不是沟通上出了问题?有事好商量嘛,撕破脸皮以后还怎么相处?”
也可能有人会为品牌方站队,“部分被授权商缺乏契约精神,导致授权市场混乱,如果都讲人情,合同还有何用,各方的权益如何保障?”
……
对此,您又有何高见,欢迎留言、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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