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释义

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13/02/27/010676480.shtmlhttp://www.enorth.com.cn  2013-02-27 07:06案例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形成的司法产品,是总结审判经验、诠释法律精神的重要载体,具有宣传法治、教育群众和指导审判的重要作用。为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充分认识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积极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和保障机制,推进案例指导制度稳步、健康发展指导性案例是诠释法律精神的载体□张军(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现任中纪委副书记)案例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形成的司法产品,是总结审判经验、诠释法律精神的重要载体,具有宣传法治、教育群众和指导审判的重要作用。为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充分认识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积极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和保障机制,推进案例指导制度稳步、健康发展。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人民司法制度建立以来,人民法院就一直重视案例指导,通过编发典型案例的方式指导审判工作。无疑,案例指导工作及其制度是随着国家法制建设发展历程逐步受到重视和发展起来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案例工作探索起步阶段,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至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刊。其主要特点是以法院文件内部印发案例。1956年在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分类分批汇编案例以适应“比照援用”的要求。20世纪80年代,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的颁布施行,案例工作有了新进展。为适应1983年开始的“严打”斗争需要,1984年5月、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文件形式印发了《刑事犯罪案例选编(一)》和《刑事犯罪案例选编(二)》,共印发34个案例,对当时的刑事审判、“严打”斗争加强指导,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阶段是案例工作繁荣发展阶段,从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刊至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印发。其主要特点是开始公开向社会发布案例。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向社会公布经特定程序编选、审查确定的各类典型案例,既以此形式宣传国家法制,又作为总结审判经验的特定形式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学习、参照。与此同时,各地法院也积极进行案例编选,提供审判工作参考,编辑出版了大量案例参阅刊物,进一步丰富了人民法院案例编选的内容和形式。第三阶段是案例工作规范发展阶段,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出台,形成以指导性案例为统领、参考性案例为基础的案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新局面。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公开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例工作进入新的重要发展阶段。制度贵在落实。为了保障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有序运行,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我们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进一步努力:坚持案例指导工作原则,确保工作健康开展;要准确把握编选标准,增强案例指导价值;要注重参照借鉴,切实发挥案例的作用;要完善保障性机制,促进案例指导顺利开展;要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案例指导工作规范化;要加强调研和学习,不断提升案例指导水平。指导性与具有指导性作用案例之别□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当今社会,可以说是我国历史上最重视法治的时代,所以也是案例大放异彩的时代。我认为,当下的案例对于社会生活和法治建设的作用非常重要,我们对案例的发掘与研究应有更广阔的视野和更深入的思考。打几个比喻:如果说法治社会是一条长河,那么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上千万件案例,就是铺垫这条大河的河床,对案例的研究就是淘出最具价值的金子;如果说法治社会是一维长空,那么案例则像散落的星辰,对案例的研究就是找出那些发亮的星星;如果说法治社会是一条大路,那么案例就是公民和法人长途跋涉的脚印,对案例的研究就是追寻指引前行的启迪;如果说法治社会是一台大戏,那么案例就是精彩纷呈的剧情,对案例的研究就是分享演职员们的智慧、欢乐与悲伤。总之,不论你是干什么的,你从哪个角度观察,案例都可能成为你关注或感兴趣的对象,因为案例往往是一个发人深省的故事,或者是一个与你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件。我想谈谈对案例特别是指导性案例的观点与看法。我觉得理论界和实务界编选的所有案例,包括本书编选的案例,从应用价值上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可以称之为“指导性案例”,另一类可以称之为“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在公检法三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后,“指导性案例”已经成为一个法定的或者特定的概念。就人民法院而言,指导性案例专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程序编选的、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公开发布的案例。至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一共发布了三批共12个指导性案例,其中有4个刑事指导性案例。所谓“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就是单位或个人编选的对于理论研究或者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价值的案例,也可以称之为民间版的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有的是法院或法官编写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为指导执法办案需要编选的《刑事审判参考》、《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和《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等系列案例作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为总结司法审判经验、指导本辖区审判工作编选并发布的“参考案例”、“示范案例”和“典型案例”等案例文件;还有的是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为服务教学科研、繁荣法学理论或者指导办案实践而编选的,如《刑事法判解》、《商事案例判解》和律师编写的“刑事辩护名案选”等案例出版物。这些案例及其解读分析不仅对司法人员、律师办理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对于法学教学科研人员研习法律、对于社会公众学习法律知识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不过,由于其编选者的非权威性和编选机制的非法定性,所以,这些案例的指导作用只类似于法学理论著作的指导作用,即理论上或者实践上的软指导作用,而不具备指导性案例所特有的即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参照的强制性指导作用。因此,我们在学习、研究案例作品的时候,应当注意指导性案例与“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的特色和区别。指导性案例是适用法律的模范案例,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是适用法律的特色案例一个案例之所以能够成为指导性案例,并像规范性文件一样发挥指导法官办案的作用,根本原因是法官对案件纠纷裁决得好,法律适用选择得好以及裁判说理论述得好。指导性案例是认定事实证据的模范,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模范,是展示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模范。打一个或许不甚恭敬的比喻,指导性案例就像案例中的尚秀云、陈艳萍、詹红丽等模范法官,所以这类案例才十分罕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指导性的编选才慎之又慎。而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则是在适用法律方面具有独到特色的案例,这个特色既可能表现在公正适用法律方面,也可能表现在填补法律空白方面,还可能是论证了一个法学理论观点,或者弘扬了一个司法理念,等等。其典型性、权威性尽管可能与指导性案例无法比拟,但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的指导作用具有范围广泛和丰富多彩的优势。指导性案例是有权解释法律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是自由解释法律的案例以指导性案例为载体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个方面、一项内容。具体讲,它是人民法院实施法律的一项重要机制,也是人民法院解释法律的一个重要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就是用案例来推进法律统一、公正、高效地实施,用案例来解释法律的条文和精神。因此,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只能是释法机制而不是造法机制,这与西方国家的判例制度有本质区别。指导性案例是形式内容都依法限定的案例,而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是内容形式没有限定的案例指导性案例的依法限定有三层意思:一是指导性案例的文书样式由司法解释规定。指导性案例的文书样式系由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等五个部分构成,这些法定的样式要求必须具备,不得缺失;而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的编选形式则可以丰富多样;二是指导性案例的编选和发布程序由司法解释规定。所有指导性案例都必须经过推荐程序、编审程序、征求意见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程序等四大程序;三是指导性案例的指导范围和指导作用由裁判要点限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归纳的裁判要点对全国法院才有强制或者普遍的指导作用,指导性案例中超出裁判要点的其他指导价值,就不具有普遍指导作用。具体说,只有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所列举的内容,才可以成为指导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的参照。如果一个指导性案例中有若干个指导要点,但裁判要点中只归纳一个,那就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只认可这一个裁判要点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其他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所以,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仅以裁判要点的归纳为限。指导性案例是具有强制指导作用的案例,而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是具有灵活指导作用的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所谓参照,就是参考、遵照的意思。所谓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的意思。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法官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其裁判违背了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原则或精神,就可能导致被上级法院推翻。前已指出,指导性案例是适用法律的模范案例,一个裁判违反了指导性案例,就一定会违反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精神。因此,这个裁判本质上不是因为违背指导性案例被推翻,而是由于其违背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而被推翻。指导性案例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而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不宜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指导性案例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不过不宜作为裁判的依据引用,而是可以作为说理的依据引用。因为指导性案例虽然是解释法律的机制,但毕竟不是司法解释,如果在裁判文书中作为裁判的依据引用,既无法律依据,也容易引起争议。但是,由于指导性案例是公正适用法律的模范案例,所以用它来补充裁判说理、加强裁判说理有利于论证裁判的公正,说服当事人接受裁判。同时,如果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参照某个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或者裁判文书中一般要加以回应并说明是否参照的理由,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打造司法公信的要求,也是司法活动讲理的必然要求。相反,对于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尽管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可以参照甚至直接借用,但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既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引用,也不得作为说理的依据引用。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指导性案例与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存在的上述区别,丝毫不意味着案例指导制度出台以后,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就不重要了,有关人员可以不编或者少编了。相反,指导性案例出台以后,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研究案例作品的意义更大了。因为只有价值被充分探讨、认识的案例,才更容易被上升为指导性案例,从而更有利于形成从“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到“指导性案例”的良性互动机制。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规则提供方式□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初衷,是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活动提供司法规则,从而弥补法律与司法解释的不足。因此,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规则提供方式,它对于我国法律规则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应当指出,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以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各业务庭室就曾经编纂出版了大量的案例,这些案例和案例指导制度与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当然是有所不同的,但这些案例本身同样也具有指导意义,因而亦被称为指导案例。本书延续了《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等出版物关于指导案例的名称,以此强调本书案例不同于一般性案例,这些指导案例对于刑事审判具有指导意义。《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一书,在对既有的刑事指导案例进行遴选的基础上,提炼出对于刑事审判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要旨。因而,本书不同于以往的指导案例汇编性著作,它更突出了从指导案例中提炼出来的裁判要旨。可以说,裁判要旨是本书的关键词。指导案例中的案例,包括案情叙述、裁判结论和裁判理由等内容。本书选编的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应当指出,这些案例虽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而是由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但这些案例也已经不是原生态的案件,而是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室的加工提炼,有些案例甚至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当然,这些案例和案例指导制度与经过法定程序遴选、确定并颁布的指导性案例还是有所不同的。收入本书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对这些案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展开了讨论,并对其中的裁判理由进行了论证。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例中的裁判理由其实并非审理原案的法官在判决书中提出的裁判理由,而是在上述案例编写过程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庭室的编撰人员执笔所写的法理分析。通过对原生态案例的编写,使其中的争议问题得以凸显,并表明执笔人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立场,从而使这些案例对于刑事审判具有指导性。本书在提炼裁判要旨时,注重对应于案情及裁判理由,同时又具有一定程度的抽象,从而做到“源于案例,高于案例”。在同一个案例中,如果存在数个规则的,则分别加以标示。在裁判要旨的提炼中,度的拿捏是一个难题。如果裁判要旨过于抽象,则其等同于法律、等同于司法解释,这就丧失了裁判要旨的独立存在价值。反之,如果裁判要旨过于具体,则又不足以成为一个规则,限制其适用范围。例如在赵志刚伪造有价票证案中,被告人赵志刚伪造本单位内部适用的洗澡票,如果把裁判要旨概况为:“以牟利为目的,伪造有价票证的,应以伪造有价票证罪论处”,则与《刑法》第227条规定相差不大,只不过是对法律规定的重复而已。但如果将裁判要旨概括为:“以牟利为目的,伪造洗澡票的,应以伪造有价票证罪论处”,则又过于具体,只能适用于伪造洗澡票这一种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后,两高先后发布了几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12月31日颁布了三个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从2011年12月20日起至今,共颁布了三批共十二个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为我们考察案例指导制度提供了依据。从形式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在结构上分为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这五个部分。在此,引人关注的是裁判要点和裁判理由这两部分。其中,裁判要点是指导性案例所创制的司法规则,而裁判理由是司法规则赖以成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从体例上来看,分为三个部分,这就是要旨、基本案情和诉讼过程。其中,要旨是案例制度所创制的司法规则,也是指导性案例的精髓之所在。对于案例指导制度来说,创制规则是其根本职责之所在。没有规则的创制,也就没有指导性案例存在的必要性。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创制司法规则,发挥其对司法活动的指导作用,以弥补立法与司法解释的不足。应该说,两高颁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只是一个开始,它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正式启程,对于案例指导制度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评估。但我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前景持一种积极的、乐观的态度,期待着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创制司法规则,在更大程度上满足司法机关对规则的需求,并使案例指导制度成为一种行政性以外的司法工作指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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