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关于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核心生产基地发生火灾)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20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间,公司所处行业未发生重大变化,所面临的国家产业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经营模式,如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核心技术人员、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2020年8月17日凌晨,公司1号厂房一层局部过火,本次火灾对电动车产品装配线、部分成品及在产品等造成毁损,无人员伤亡,未产生二次灾害。
本次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额共计4,107.57万元,扣除保险理赔款及清理收入后,净损失540.0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火灾对公司电动车装配车间的正常生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公司已通过厂房租赁、设备购置等方式积极恢复电动车生产。
经过努力,公司电动车日产量于2020年8月26日(注:10天时间恢复原产能?)达到事故前正常生产水平,电动车业务生产线恢复至正常生产状态。
同时,公司认真总结本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大员工安全生产的培训力度,强化对安全生产相关制度的学习和落实,完善安全生产的管理方法,对公司厂房及生产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潜在风险进行详细排查,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提高整体火灾防控能力。
根据缙云县消防救援大队2020年9月23日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外来火源、吸烟、电气线路故障等原因,不排除电池自燃或其他原因导致电池故障从而引发火灾
根据缙云县应急管理局注:出具文件的单位为当地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9月30日出具的《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8.17火灾处理情况》:“本次火灾事故不构成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
2019年9月1日,发行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产险”)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对公司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和存货进行投保,保险期间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投保金额为8,013.46万元;2019年9月26日,发行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产险”)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对公司所拥有的厂房向保险人投保,保险期间为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9月25日,投保金额为7,900万元。(注:保险起到了很好的对抗黑天鹅事件的作用。
本次火灾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按照约定可获得相应赔偿。发行人于2020年10月15日收到太平洋产险支付的存货及设备保险赔款2,252.85万元,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人保产险关于房屋及建筑物保险赔款1,244.05万元。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本次火灾事故进行了核查,取得缙云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缙云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8.17火灾处理情况》,对发行人本次火灾事故原因进行详细核查,并了解公司后续整改落实情况。
经核查:本次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及环境污染,不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司不存在因本次事故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本次事故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未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不会对未来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附:涛涛车业IPO申报相关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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