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无实质性内容且捆绑借款协议收取的财务顾问费可抵扣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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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1090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江西永生现代连锁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安市永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永生现代连锁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03

基本案情

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二审判决认定永生小贷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支付给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的600万元系永生小贷公司的还款,缺乏证据证明。

(二)二审判决认定永生小贷公司已支付的200万元财务顾问费应抵扣欠付的本金,缺乏证据证明。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与永生小贷公司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非规避相关的监管规定,变相收取费用或利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已向永生小贷公司提供了《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的财务顾问服务,故该收取顾问费的行为合法、有效。
(三)二审判决关于“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重复计算逾期利息,明显加重了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向永生小贷公司收取清收目标余额5%的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要求永生小贷公司一并承担日万分之五(年利率18%)的逾期利息和清收目标余额5%的违约金,并非属于重复计算逾期利息,总计未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未明显加重永生小贷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
(一)关于永生小贷公司2015年12月30日支付的600万元应否认定为归还本案借款问题。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永生小贷公司向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支付的该600万元款项中有490万元在摘要中明确为“还款”,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江西铭威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何种债权债务以及确切的数额,也无证据证明永生小贷公司支付的该600万元款项系受江西铭威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等因素,以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为由,对其关于该600万元系江西铭威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永生小贷公司归还江西铭威实业有限公司对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借款的主张未予支持,告知其如有新证据证实该款项性质,可依法另行主张,并无不当。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申请再审亦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收取的200万元财务顾问费应否抵扣借款本金问题。
本案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与永生小贷公司之间是借贷融资关系,双方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没有实质性内容且捆绑借款协议强制收取,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顾问服务,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认定该200万元财务顾问费系变相收取的费用或利息,应抵扣借款本金,并无不妥。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提出的其已向永生小贷公司提供了《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的财务顾问服务,该收取顾问费的行为合法、有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关于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主张的清收目标余额5%的违约金应否支持问题。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借款的逾期利率为日万分之五(年利率18%),同时约定了永生小贷公司违约还需按未还本金的5%加收违约金。该约定的两种责任,均属于违约责任。二审法院在判令永生小贷公司按日万分之五(年利率18%)支付逾期利息的情况下,对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关于永生小贷公司同时承担清收目标余额5%违约金的主张未予支持,亦属适当。
相关链接:
《法规汇编: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汇编》
《案例汇编:不良资产处置典型案例》(第2辑)
《不良资产处置典型案例汇编(第2辑)》

《案例汇编:强制执行典型案例》(第一辑)

《案例汇编:强制执行典型案例》(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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