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0月11日)

问题1:免增值税的技术指的是什么呢?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税率6%,其中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那么如何理解纳税人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呢?免增值税的技术指的是什么呢?

解答:

通常说的免增值税的技术,是指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是指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上述问题主要法规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

问题2:免税期间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解答:

这个问题看似很简单,企业免增值税期间的进项税额肯定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抵扣进项税额。

1、有免税项目,同时也有征税项目时,只要不是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由免税项目转为征税项目的,也是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一)项第8点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因此,实务中进行税务处理时,一定需要多考虑一点点。

问题3:业务转移是否征收增值税?

我们公司想把全部业务转移给一家新公司,转移包括所有未执行完的合同(相关的债权债务)、相关的业务人员和相关的固定资产。

请问:

1、这种行为征收增值税吗?

2、业务全部转让需要征收增值税吗?

3、转让行为需要去税务局备案吗?

解答:

结论:不征收增值税,不需要去税务局备案。但企业所得税处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需要向税务局提交备案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对于上述的不征税增值税项目,目前税法没有规定需要向税务局提交备案材料,所以企业是不需要就增值税不征税项目向税务局备案。

注意事项:由于业务涉及到企业重组,除增值税问题外,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对于企业重组,满足条件时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十一条规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清单不包括企业重组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

由于企业重组涉及到的税务问题比较复杂,实务中很多企业为了减少或规避税务风险,通常会在重组前主动沟通、征询主管税务局的意见。

问题4:烟草种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家里父亲租用别人的土地种植烟草,申请的有家庭农场的营业执照,按季度申报纳税。第一季度正常申报(0申报),这个月第二季度,到了税局,被告知需要缴纳农场办公占地税,但是也没有办公楼,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或者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解答: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因此,从事烟草种植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缴纳耕地占用税范围,不应该缴纳耕地占用税。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一般的农村土地是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不明白的事情,可以多向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问问具体原因,如果觉得不理解也可以拨打当地12366咨询。

问题5:坏账损失如何才能在税前扣除?

解答:

坏账损失,也是属于资产损失之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坏账损失总原则上是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在实际扣除时,需要注意或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会计上已经做了损失的确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四条 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对于一般企业,如果仅仅是计提了“还账准备”,而没有“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即冲销“应收账款”等资产)的,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2、收集完整的资产损失证据并留档备查

根据25号规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包括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都必须要有充分证据材料。25号公告对涉及到“坏账损失”的证据要求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说明】“放管服”改革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25号公告中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因此,企业在满足上述规定后,企业可以自行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问题6:互联网医疗企业怎么做账,如何进行收入确认?

解答:

互联网医疗企业,本身还是属于企业,不属于非营利单位,因此应遵照《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等进行账务处理,与其他企业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对于医疗行业,只是增值税有优惠政策,财税(2016)36号附件3有明确规定达到条件的可以免征增值税。因此,需要先确认企业的“网联网医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问题7:继承的房子,再赠与非直系亲属,是否要征收个税,如果是,要征收多少个税?

继承来的房子,不满五,不唯一,再赠予非直系亲,是否要征收个税,如果是,要征收多少个税?

解答:

结论:需要征税,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税率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税[2009]78号第三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个税法修订后,个税法修订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将该处“其他所得”改为“偶然所得”。

问题8:企业组织优秀员工的旅游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雇员享受的免费旅游等形式奖励,性质上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承担或支付了旅游费,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不管是全员参加还是优秀员工参加,都需要按照规定并入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9: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

个人出租住房,根据税法规定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但是,目前国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15万是免征增值税的。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如果取得的租金低于15万元或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平均后每月低于15万元的,是免征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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