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出台《办法》是落实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批准的总损失吸收能力国际监管规则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完善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和风险处置的制度框架,增强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能力。同时,对拓展商业银行主动负债品种,提高我国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将加快推动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建立健全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风险抵御能力,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为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保障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防范“大而不能倒”成为反思危机教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2015年11月批准了金融稳定理事会提交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国际统一标准,提出大型金融机构应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在陷入危机时,采取“内部纾困”的方式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避免动用公共资金进行“外部救助”。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要求,多数国家或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监管框架。
2011年以来,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相继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在我国和全球金融领域的影响力不断提升。为进一步增强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强化市场约束,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财政部深入研究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构建了我国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体系,对总损失吸收能力定义、构成、指标要求、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问:实施《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有何影响?
答:《办法》规定的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符合市场预期,考虑到配套政策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压力不大,在其经营承受范围内,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总体看,实施《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影响正面,将引导其健全风险处置机制,提高稳健经营水平,更加注重业务发展与风险抵御能力相匹配,有利于控制其非理性扩张和系统性风险的积累,促进其向多元化、综合化的方向转型。同时,《办法》对标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实践,对我国银行参与全球化竞争也具有积极意义。
问:《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
问:《办法》实施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满足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要求是什么?
问: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触发事件和损失吸收顺序是什么?
问:《办法》发布后,如何推动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稳妥有序实现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