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试管婴儿的禁忌症
该类别包括可治愈的女性生殖系统疾病,这些疾病使已经受孕的胚胎难以人工授精或无法植入子宫内膜。
以下病理类型可归因于患者IVF的特定相对禁忌症。如果存在,则将无限期推迟人工授精,直到该妇女完全达到可以在不损害健康的前提下取得成功的状态。为此,规定了初步的治疗方案,医生根据该结果确定受孕的可能性,并选择一个特定的程序来获得成功怀孕的最大机会。
生殖器官良性肿瘤
这些包括肌瘤,各种类型的卵巢囊肿,子宫内膜异常生长(子宫腔内的粘膜)。体外受精的成功取决于肿瘤的位置,性质和大小。取决于此,医生可以选择以下两种策略之一:
·体外受精,无肿瘤切除。该方法仅适用于肿瘤尺寸不超过3 cm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移植大型肿瘤,但要考虑到它们在器官中的特定位置。这种策略可以在不推迟排卵的情况下进行,这对于35岁以下的女性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激素药物在刺激卵巢时的作用,在胚胎移植后,肿瘤可能开始生长并达到惊人的大小。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医生选择了最温和的刺激方案或将其从IVF程序中排除。
·去除肿瘤后的IVF。此策略用于尺寸大于3 cm的肿瘤,并大大减少了成功植入或分娩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通过外科手术切除肿瘤本身,然后对患者进行恢复过程,然后再进行IVF本身。这种策略的优势在于,母亲和婴儿的风险更低,包括在卵巢刺激阶段。不利之处在于,就年龄而言,这可能不适合35岁以上的女性。
对于女性生殖器官良性肿瘤,一种或另一种策略的选择由医生根据患者的初步检查进行。只有在他们之后,治疗师才能得出结论:没有试管婴儿的禁忌症,或者是否有可能进行该程序。
生殖系统的一些异常现象
这些包括干扰自然受孕但不排除受精和分娩的先天性或后天性(由于外伤,外科手术,疾病)的生殖器官解剖结构疾病。常见的例子是阴道,子宫颈,输卵管粘连。根据特定异常的性质,如果违规行为不会干扰获取卵子,重新植入胚胎并生育孩子,则可以对其进行初步的外科切除或不进行IVF。
传染性疾病
根据卫生部规定,如果准妈妈患有以下感染,则不进行IVF:
·中度严重程度(急性呼吸道感染,急性呼吸道病毒感染,流感);
·各种形式的结核病;
·甲,乙,丙,丁,丙型肝炎;
·梅毒;
·任何局部的急性炎症性病理;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在大多数情况下,除非感染性疾病完全治愈,否则不可能进入IVF方案。例外是慢性,顽固或不治之症——例如,艾滋病毒,肝炎,结核病。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患者病情稳定,医生可以进行体外受精。
荷尔蒙失调
性激素的产生不仅影响准妈妈的生殖系统,而且还影响她的整体健康。如果发生荷尔蒙失调,则不进行IVF,因为该过程涉及卵巢的刺激,这会给患者的身体造成危险的负担。因此,在体外受精之前,消除了引起激素产生中断的内分泌疾病,或者取消了激素疗法和避孕药具的使用(纠正)。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该选择不可行,医生可以选择具有温和卵巢刺激模式或完全不存在的IVF协议。
女性试管婴儿的绝对禁忌症包括无法克服的病理状况,使该手术无法进行或严重威胁母亲的生命。
恶性肿瘤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癌症是IVF完全排斥的原因——无论肿瘤发生在哪个器官。植入后刺激卵巢或母亲的荷尔蒙支持会激起她的快速成长,从而严重威胁妇女自身的生命。即使从恶性肿瘤完全康复后,这种风险仍然太大。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在征得患者同意并获得有关可能危险的完整信息后,生殖医学医师可以在咨询肿瘤科医生之后执行该程序。
子宫畸形
该器官在胚胎植入,发育和出生中起关键作用。由于子宫的解剖结构异常或完全不存在(包括获得性),在目前的医疗技术发展水平下,绝对不可能生育孩子。
严重的躯体(常规)疾病
如果任何器官或系统的病理无法治愈,如果IVF程序对妇女的健康或生命造成不合理的高风险,则完全禁止试管婴儿,尤其是:
·血液疾病和造血功能障碍——白血病,淋巴瘤,淋巴肉芽肿,贫血,血友病等;
·心血管疾病——心脏和血管缺陷,动脉瘤,严重的高血压和心肌病;
·内分泌病理——Burnet综合征,糖尿病,使肾脏和/或视网膜出现并发症;
·各种类型的肾病,肝病,胰腺;
·神经系统的神经病理学——中风,多发性硬化等;
·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严重的临床抑郁症,难以控制的精神病。
除了IVF的相对和绝对禁忌症外,妇女还患有几乎不能归因于以下类别之一的疾病:
·肝硬化初期没有出血或肝功能衰竭的迹象;
·轻度癫痫发作,发作频率不高或受控制;
·囊性纤维化,没有时间并发肺功能不全;
·如果患者有1个胚胎已移植,则允许使用人工心脏瓣膜。
在这些情况和其他情况下,试管婴儿是可行的,但对母婴的生命和健康都构成一定的威胁。由医生根据诊断检查,对患者的风险和成功怀孕的机会进行的分析和比较的数据来决定在每个特定病例中执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