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的“重大疾病”未必属于“重疾险”
提醒:购买保险前一定认真阅读与投保险种有关的书面资料
□ 刘艳艳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防范风险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为了防范未来不可预知的风险,给自己多一份保障,而选择购买保险。很多人认为保险什么都能保,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了,可事实是,保险未必如人们想的那么简单。近日,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给大家提了个醒。
李某想给父亲购买一份保险,同村的张某为保险营销员,张某向李某推荐购买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宣称这个保险非常好,常见的大病治疗费用都给报销。于是李某为父亲购买了该保险。2020年11月,李某的父亲到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胃溃疡伴出血,住院期间进行了远端胃大部分切除术。后李某父亲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李某父亲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已将胃切除了一部分应属于重大疾病,故起诉至法院。
经迁安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书面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100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对100种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内涵进行了约定。李某父亲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范围。审理过程中,李某陈述其并没有详细看书面保险合同约定内容,认为只要是常见重大疾病都可以理赔,但是对常见的重大疾病究竟是包含哪些疾病并没有注意。因双方签订的书面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做了明确约定,李某所主张的事故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故均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说法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本案中,李某称对双方签订的书面保险合同时并未仔细查阅,对合同中约定的常见的重大疾病究竟包含哪些疾病也没有注意,只是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是自己认为的重病就必然理赔。双方签订的书面保险合同中对合同承保的重大疾病的种类和范围进行了约定,投保人在电子投保确认书中签字确认,投保人也收到了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双方权利义务应以书面合同中约定事项为准,李某父亲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承保范围,因此,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保险险种较多,不同险种保障范围亦不一样。购买保险前对保险要多了解,多咨询,对所要购买保险的保障范围要有清楚认知,再结合自身需求,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购买保险时要认真阅读与投保险种有关的书面资料,如保险条款、投保确认书、健康告知书、免责事项等,将双方协商的事项记载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日后发生纠纷时双方签订的书面保险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