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司法地方化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伤害
作者:草原狼曹春风律师
司法统一原则是一个国家司法主权的基本体现,其含义就是在一个主权国家内,从中央司法到地方司法的基本原则、法律理念、裁决机制以及法规范的适用应当保持高度一致,而不允许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突破立法规制所限定的底线,这也是主权统一的宪政体制下,立法与司法相互作用的应有之义,这也决定了司法服务于立法,立法衡平于司法的作用机制。这些年,两高一直在推进的“同案同判、类案类判”的司法举措,就是从微观上来落实统一司法尺度的重要体现,这也是彰显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和价值平衡的调色板。 然,从应然和实然两造来考量,其结果并不如人意。现实中,出现司法泛地方化的趋势有些加剧,可能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伤害。仅举三例如下:
例子一 ,某省级高院审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上线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下线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下线的下线等三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不等。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全全案被告均提出上诉。该高院审理时,只对判处死立执的被告人实行开庭审理,而对其他人员书面审理。
例子二,某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绝大多数启用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对人民陪审员管理和参与审判的相关规定,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应当随机抽选,也就是说不能形成长期不变的的固定合议庭,防止有碍司法公正。可是通过检索该院刑事判决书,连续几年内六百多份是由一个合议庭做出的。
例子三,二0一六年起最高法就积极推进司法责任改革,实行法官员额制。可是笔者,看到的判决书直到二0一八年末还有未员额(员外)法官参与案件的审理,甚至死刑案件的审理。
以上三例,是现实也是事实,通过现象看本质,这就是司法地方化倾向的例证,不一而足。这样的现象带来的后果就可能伤害到司法统一原则和司法公信力。
为了法治中国的建设,希望这种现象和趋势,尽快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