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我有婚戒恐惧症!

Yee君说——

现在年轻人选择不结婚的最大理由不是没钱也不是没计划,而是她们拒绝提前走进“坟墓”。“温馨的家中每天都有着人间烟火的幸福气息,”这只是你安慰自己的另一种方式罢了,婚姻有时是一种对奴隶制的延续,如果仅仅是你强势的另一半会给你造成婚后的困扰,你也许还能承受,但如果告诉你国家在你戴上结婚戒指的那一刻,就已经在无形中开始对你进行监管,你还能直视婚姻这一美丽的谎言吗?而女性作为婚姻中较为弱势的一方,在婚姻中往往处于一个贬值和承受风险的状态,她们难道真的只能被动接受这一命运?抑或是一个大胆的设想能够实现家庭主妇们的自我救赎?别让女性戴上的戒指的那一刻也戒掉了自由和原有的权利。


婚姻关系和其他的关系有什么不同之处呢?首先它不会因其持久性区别于其他关系:未婚伴侣可能比已婚伴侣维持的时间更久。其次孩子并不是婚姻关系的唯一保障:在大多数的自由民主国家,未婚父母和已婚父母拥有孩子的情况一样普遍。在未婚伴侣同居的情况下,他们的经济往往也互相依赖,他们庆祝周年纪念日,交换爱的象征,未婚伴侣会做出更多的承诺。因此,婚姻不是通过承诺、孩子或爱来维系的。它也不会根据宗教进行区分:有些婚姻带有宗教性质,但更多的婚姻并不存在这点。已婚夫妇和未婚伴侣之间的真正区别是在国家中扮演的角色,简单的说婚姻是国家承认和管理的一种关系形式。

当国家承认一段婚姻时,它往往会做三件事:定义、认可和规范。首先,国家承认婚姻意味着国家定义婚姻关系并控制婚姻的产生。在婚姻制度中,国家决定谁可以结婚,这个制度决定了婚姻必须是男人和女人之间的,还是允许同性婚姻的存在。它还决定了这个国家有多少人可以结婚,以及是否,何时可以离婚和再婚。

在婚姻制度中,国家也可能对婚姻施加宗教或种族限制,在制定这些规则时,国家决定婚姻的意义。那么这是一个针对夫妇设计的制度,还是一个管理宗教和文化亲属关系的工具?它是否将传统宗教的价值观制度化,还是给与了这一切以包容性?国家对婚姻做出了直接承认,但这其中不可避免的使国家权力对复杂婚姻关系的争议进行最终的解释,并对促进某些生活方式和家庭形式的声明表示肯定并排除其他不合情理的提议。

第二,当国家承认婚姻时,它表达了公众和官方对这种婚姻状态的认可。婚姻制度包括国家批准的结婚仪式,由有关官员和庆典人员参加。获得国家认可的婚姻并不像获得驾驶执照或完成纳税申报单那样简单:它涉及到一种庄严的、收到称赞和祝福的仪式,政府也会参与其中。因此,当国家承认婚姻时,就代表了婚姻是一种特殊的存在 。

国家承认的婚姻的第三个特征是管制:国家为已婚夫妇提供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当然未婚的人也有合法的权利和义务。但国家认可的婚姻给予了已婚人士在许多方面更多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包括经济支持、父母责任、遗产继承、税收、移民和近亲关系。

国家给予已婚夫妇的许多重要权利和义务都与分居这种状态有关。也许,国家认可婚姻最有力的理由是:它为离婚夫妇中较为脆弱的一方(通常是女性)提供了法律保护。

婚姻使妻子能够以牺牲职业为代价,专注于照顾家庭和家务工作,同时保留对家庭收入和资产的合法权利。在婚姻制度中,这种法律保护通常不涉及未婚夫妇。例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大多数人都有着“同居婚姻”这个事实,希望通过这样给未婚同居伴侣以婚姻保护。但他们想错了,未经法律程序认证的婚姻在英格兰或威尔士并没有法律地位。那些每天忙着照顾孩子和做家务的未婚女性,无论她们与未婚夫的关系维持多久,都不会自动享有以伴侣名义拥有的家庭收入或资产的经济权利,这其实把她们置于了一个非常尴尬的位置。

在婚姻制度中,赋予已婚人士合法权利和义务仅仅是因为他们完成了结婚这个过程,而不是因为他们之间关系的经营体现了婚姻的脆弱性或婚姻的独特性。

从历史上看,婚姻是一种极度不平等的制度。国家会利用以上三个方面维持所谓的等级制度,这些制度一般以性别为基础,有时候也以种族、宗教、性和阶级为基础。

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一男一女才能结婚。有些国家甚至限制某些种族或宗教团体的人结婚。例如,在美国许多州都有反种族通婚的法律以防止异族通婚,直到1967年最高法院“爱洛文诉弗吉尼亚州”宪法法案中规定这类法律违宪。

婚姻条件控制反映了法律层面上对婚姻意义的性别歧视、异性歧视、种族主义和普遍不平等的解释,其结果是婚姻的尊严方面也存在着很多不公平的现象。只有一些人得到了国家对他们关系的认可,这种不平等的认可已经造成了许多毁灭性的打击,比如未婚夫妇和他们的孩子会受到耻辱和歧视。

在许多国家,婚姻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也存在着严重的性别不平等现象,英国的法律直到1991年才承认婚内强奸的存在;在此之前,丈夫强迫妻子做爱并不被看做是一种犯罪行为。在更久之前,一些地区的已婚妇女并没有被赋予对自己子女的合法权利,也没有独立于丈夫拥有财产的权利,没有抵制婚姻暴力和离婚的权利。

J S Mill将婚姻描述为“持续存在的原始奴隶制状态”。有时孩子们的婚姻是由父母决定的,这有时意味着年轻的女孩会被迫嫁给年长的男人,从而屈服于性虐待和强奸这些令人发指的事情。这种童婚不仅发生在包办婚姻普遍存在的地区,如印度、非洲和中东,也发生在倡导“有爱就能结婚”的国家。比如在美国,10岁的孩子也可以结婚了。

根据法律,如果结婚双方有父母的同意或法官的批准或怀孕的情况下——即使他们在法定性行为年龄之下。所以几个世纪以来女权主义者一直反对婚姻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1869年,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妇女的臣服》一书中把婚姻的法律制度描述为“延续至今的原始奴隶制状态”。对于无政府主义者艾玛·戈德曼在1910年发表的著作来说,婚姻是一项女性“用自己的名字、隐私、自尊、甚至生命来买单”的保险政策,这种政策“迫使她终生依赖他人、寄人篱下、毫无用处,无论对于个人还是社会而言”。

在《女性的奥秘》(1963)一书中,贝蒂·弗里丹写道:“婚姻是“无名问题”的起因——主要讲的是美国中产阶级白人家庭主妇对婚姻的麻木依赖。舒拉密斯·费尔斯通在1970年出版的《性的辩证法》(辩证法)中认为“爱,甚至可能超过生育,成为当今压迫女性的中心”。在1972年的《性政治》一书中,凯特·米莱特总结道:“父权制的主要体现形式就是家庭。”

这些女权主义的批评家在女性在婚姻中处于法律从属地位的时代和当地具有很大的影响。但是美国的许多州(虽然不是全部)已经改革了他们的婚姻法,尽量做到性别平等。一个平等的婚姻制度是可能存在的,在这个制度中,妻子在法律上的地位并不比丈夫差。因此,女权主义者对婚姻的批评放在当下似乎是不合时宜的。

然而,把厌女癖从法律中去掉并不等同于将其从文化中彻底删除。例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结婚证的办理需要的是结婚夫妇的父亲的名字,而不是他们的母亲。这种性别歧视的后遗症在查尔斯王子的结婚证上体现的更为明显,那本“显赫”的结婚证上写着查尔斯王子父亲的名字和等级(菲利普亲王殿下,爱丁堡公爵),而不是他母亲的名字(女王陛下)!

婚礼的习俗依旧被延续,年轻的未婚女性依旧恐婚,而男性仍然可以再婚后生活中看着家庭主妇们忙碌,而自己过着单身贵族一样的美好生活。社会学研究显示,婚姻和性别不平等之间有着很大的联系:已婚女性比已婚男性和未婚女性做的家务都多;已婚女性比已婚男性幸福感要低;婚姻使妇女更容易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等。

但我们可以看到,随着承认同性婚姻的运动在许多国家(包括英国、美国、荷兰、比利时、北欧国家、西班牙、法国、爱尔兰、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和法律支持,婚姻再次成为了一种时尚。

通过承认同性婚姻来纠正传统婚姻中的异性恋主义是一项重要的政治进步。它让同性恋群体在异性恋群体中受到了更多的承认,并逐渐能够给予同性伴侣婚姻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这些同性夫妇面临的不公平待遇,如被拒绝承认和保护临终决定,或他们之间无法拥有孩子。如果一个国家承认不同性别的婚姻,那么将同性伴侣纳入其中确实是一种平等的表现。

然而,“婚姻平等”并不等同于“平等”。所有国家承认的婚姻,无论如何经历改革或构建都是不平等的——包括其中民事伴侣关系(准许同性伴侣登记)等改革。民事伴侣关系是对婚姻状况的重大改善,因为它标志着对性别歧视和异性恋婚姻历史的决定性突破。但即使是民事伴侣关系,以及所有国家认可的婚姻形式,都会把婚姻或伴侣关系提升到其他形式的关系如家庭形式或生活方式之上;所有国家承认的婚姻或合伙关系都会赋予已婚或民事伴侣关系的人们合法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国家会拒绝赋予这些给那些没有相关法律地位的人。

我认为国家应该完全远离个人关系这一层面,虽然这不是我论点的一部分。个人关系的各个方面都需要监管。国家需要决定夫妻双方哪一位拥有什么,谁对孩子负责。国家有时还需要采取措施保护那些因婚姻生活而变得脆弱的人,比如经济支配和工作选择收到限制,家庭暴力、强奸和虐待等病态关系。在婚姻制度中,国家必须为每个人处理这些事情,而不仅仅是那些已婚的人。

国家不应该通过婚姻来规范人们的关系,而应该规范关系建立下的具体行为。当某些关系需要法律保障或者具有很强的脆弱性的时候,它们就需要被国家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设计公正的规则,然后将其应用于所有维持着这种关系的人。调节婚姻关系有许多方式,我们应该采取那些更公平的方式,即使在婚姻制度中对于同居、移民和为人父母等行为应附带的权利和义务也存在重大分歧,但我们可以找到其中平衡的方法。我的论点很简单,就是国家应该根据婚姻关系会遇到的实际问题而不是关系的地位来设计它的规则,然后把这个规则应用到每个相关地位的人身上。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我所提议的监管形式,同时又不对公共政策内容所困惑,请考虑以下的一个思维实验:

你认为在婚姻制度下,规范未婚人群的理想方式是什么?哪些法律可以适用于未婚父母、未婚同居、未婚移民或未婚业主?

无论你怎么考虑这些问题,都应该遵循你心中最理想的婚姻自由状态,你所持的观点应该适用于婚姻制度中的每一个人。如果你认为做家务劳动需要发工资,那么做家务的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工资。如果你认为司法需要免除那些住在同一所房子里的人的遗产税,那么每个住在同一所房子里的人都应该免交遗产税。

如果你认为在正义的层面已婚人士和未婚人士需要被区别对待,那么问问你自己,婚姻到底是什么?什么样的关系和状态值得被保护或尊重?在一个多元化、自由的社会中,一个尊重公民自主和平等的社会,国家没有理由承认一种特定的家庭形式能够高于其他形式。

美国的免婚州并不排除婚礼、庆典、承诺、稳定或家庭等形式,这并不妨碍爱情的产生。但它排除了这样一种观点,即这些元素是一种特定关系形式的保留值,同时也排除了将婚姻关系提升到其他关系之上的状态。如果国家为了承认婚姻就会歧视那些不参与婚姻的人,进而导致不平等的现象,那么这个州就是不民主不公平的。说到底,不婚州对人民和家庭应该一视同仁而不是区别对待。

END

作者:Clare Chambers

译者:Sara Yang

编辑:杨柿子

基于创作共同协议(BY-NC)在译言发布

原文标题:Against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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