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登记

2020年12月22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第二条规定:“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第三条规定:“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根据上述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对于第二条所规定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需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动产和权利担保都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登记,对于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仍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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