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夫妻一方出轨同居,另一方不能找配偶之外的其他人(第三者)赔偿!
昨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问:《婚姻法》第46条关于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规定,在实践中大家都很关注,理解也不尽一致,请您就此问题给我们说明一下。
答:《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几种情况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大家对以下立法没有明确的问题可能会有不同认识,即:无过错方是否仅指合法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应在什么时候提出才能依法受到保护,是否可以向婚外的其他人提出该项赔偿请求。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有权依据《婚姻法》第46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仅指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而且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才可以提出,如果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此类赔偿的,依法不予支持。
其次,无过错方的此项请求只能以自己的配偶为被告,不能向婚姻的其他人提出。实践中有些人认为该条规定可以适用于不告自己的配偶,而是告第三者,或者把配偶和第三者都作为被告,根据立法的本意,这些理解都是不正确的。对于无过错方在什么时间提出此项请求的问题,由于立法无明文规定。有人认为可以在婚后任何时候提出,有人认为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规定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可能有些人对《婚姻法》依法赋予其的权利并不知道,待离婚后才知道的,真正的无过错方的权利得不到保护。而且我国目前人们对法律的掌握程度和法律意识都不是很强,许多人对该规定是不甚了解的。如果规定可以在离婚后单独提出,会造成举证、认证上的诸多不便,而且在离婚后,即使可以提出,由于财产在离婚时都已分割完毕,事后难以再完全掌握,也很容易使判决落空。面对这种两难境地,《解释》采取了将《婚姻法》第46条等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在诉讼通知等形式中明确告知当事人,一是让当事人知道法律的规定,二是让当事人有一个选择的权利,即主张或是放弃。在这个让大家都有可能知道的前提下,再做具体处理。考虑到婚姻案件是一个复合诉讼,情况比较复杂,有必要进行详细规定,故《解释》按无过错方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做出相关规定。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该项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由于人民法院审理之前已将相关权利义务告知过了,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以后其也丧失了依据第46条规定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如果其在一审时未提而二审时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问:谢谢您。
最高法民一庭刘银春 | 婚姻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六、关于对《婚姻法》第46条有关问题的理解
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中,《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因四种法定情形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该条款具体内容,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理解:
(一)《婚姻法》第46条所指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住,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既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也将会给妥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害,所以损害赔偿应包含对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赔偿。
(二)该条所称的无过错方为合法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且该项请求权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
基于第46条规定的本意,该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双方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都可能存在无过错方,但这些人并不能享有该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其不是第46条规定的适格的主体。实践中有不少人建议用此条规定,允许无过错方向婚姻当事人以外的人请求赔偿,例如基于第46条向第三者请来损害赔偿。由于配偶权问题在立法中没有规定,受害配偶对实施侵犯配偶权行为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就没有法律基础和依据,所以基于第46条规定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向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