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家暴的保护

民法典在吸纳完善《婚姻法》相关内容的基础上,从三个方面对禁止家庭暴力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家庭暴力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最基本原则。

禁止家庭暴力,是维护家庭成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民法典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基本原则,是宪法妇女儿童保护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法律依据。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沿袭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提到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调解虽是诉讼离婚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但从保护家暴受害人的角度上讲,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已处于现实危险境地,一旦调解无效,法院可以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避免将调解过程变成“离婚冷静期”,减少过长诉讼时间给家暴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伤害。

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被实施了家庭暴力,可以作为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当事人遇到家庭暴力时,要及早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及时获取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帮助。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都会成为诉讼的关键证据。若受害人对施暴者的家庭暴力行为提起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不能囊括受害人应得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对没有赔偿的部分,受害人仍然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予以支持。这条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施暴者的制裁和对受害者的救济。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