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有感
3天前
今天,用了几个小时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系统的又学了一遍,虽然平时都有用到,但已经很久没有去系统的学习《规程》了。许多具体需要注意的细节都记不清楚了。
2014年10月1日,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调查、归档等进行了统一要求,规范了执法办案中的调查取证、相关法律文书,组卷归档等。此《规程》成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办案人员强有力的武器,大大提高了执法办案人员的执法办案能力。
我目前已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工作多年,虽然办案多年,经验也算丰富,但此次重温,还是学到了很多知识,这里给大家分享几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落款,一直以来,我们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都落的某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的印章,今天仔细看了才知道因落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印章。
2、几种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往常都是口头告诉别人怎样怎样可以降低处罚或免于处罚,但具体的条款还真没有太在意,今天重温后才知道这几种情形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内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立案呈批表》中经办人意见的填写,以前都是很随意,简单的几个字,建议立案查处就完事,其实标准格式应当是: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符合立案条件,建议立案查处。
4、土地权属证明的出具,以往在办案过程中,我都是结案后才要求执法监察科出具土地权属证明,今天才知道,土地权属证明是需要在调查报告书写前提供的,只有提供了土地权属证明,才能清楚的知道土地地类,是否符合规划,属于什么土地违法行为,是非法占地还是破坏土地,使法条的应用更佳准确。
温故而知新,很多人可能觉得我写的东西很枯燥,这个专业性较强,一般人也用不到,从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的人看了会对你有一些帮助,谢谢你们的观看,想了解更多关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办案中的问题的、土地违法行为的都可以关注我,详细为你解答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