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檀弓》篇中的“事师无犯无隐”
如果对这两种解释作进一步分析,我认为,第一种解释更加正确可靠。首先从“隐”字的字义说起。王夫之在谈到《论语》中的“事父母几谏”时说:
小注中有问“'几谏’是见微而谏否”者,说甚有理。以字义言,“几”虽训“微”,而“微”字之义,有弱也、细也、缓也、隐也四意。“几”之为“微”,则但取细微之一义,而无当于弱、缓与隐。微可谓之隐,几固不可谓之隐也。《檀弓》所云“有隐无犯”,隐原不对犯而言。观下云“事师无犯无隐”,倘以直词为犯,微言为隐,则无隐何以复得无犯,无犯何以复得无隐?然则所谓隐者,但不昌言于众之谓耳。〔七〕
他指出,“微”有弱、细、缓、隐四种含义,“几谏”之“几”是取“微”字的第三种含义,即“细微”,因此“几”不可谓之“隐”;“有隐无犯”的“隐”并不是与“犯”相对立的概念,如果“直词为犯、微言为隐”,那么“隐”与“犯”只能居其一,不可能“无犯无隐”,故“隐”仍是隐匿之意。
王夫之此说相当之精辟。经过他对字义的辨析,我们有理由相信释“隐”为“几谏”是靠不住的。以“事亲有隐无犯”为例,其实在第一种解释中“无犯”即是“几谏”之意,“有隐”则是另外的“隐匿”之意;然而第二种解释把“几谏”的含义给了“有隐”,这样一来,“有隐无犯”变成了“要温和地劝谏,不要犯颜直谏”,那么“无犯”就近乎赘言,因为要“温和地劝谏”就不可能“犯颜直谏”。“事君有犯无隐”亦是如此。而到了“事师无犯无隐”时,第二种解释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如何是“既不犯颜直谏也不温和地劝谏”呢?孙希旦等人的解释是,对于“道之所在”的“师”,不必考虑态度是几谏还是直谏,该怎么说就怎么说即可。这的确是很有智慧的解释,它以师所不同于君亲的“道”,消解了“隐”与“犯”之对于师的意义。但是,既然第二种解释对“隐”的理解已经有了偏差,则其义理上的阐释也随之失去了牢固的根基。
由此我们还看到,第一种解释不但在字义上更准确,而且在义理上也比第二种更加完整和丰满。它同时涉及了对外的“是否称扬其过失”与对内的“以何种方式进谏”两个层面,而第二种解释只保留了对内的层面,由此“隐”与“犯”仅仅成了同一维度上不同程度的差异。第一种解释中的“事师以恩义之间为制”是指兼采亲恩与君义,是并列的关系;第二种解释虽也引这句话为证,但其“恩义之间”指的是一端为恩、一端为义而取其中,是程度上的调和。
但第二种解释也并非没有道理。如上引刘氏所说:“隐非掩恶之谓,若掩恶而不可扬于人,则三者皆当然也。”以第一种解释来看,这条经文要求只隐亲之恶而不隐君、师之恶,似乎让人难以信服。《论语·述而》〔八〕:
陈司败问昭公知礼乎?孔子曰:“知礼。”孔子退,揖巫马期而进之,曰:“吾闻君子不党,君子亦党乎?君取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巫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
昭公娶于同姓,显然有失礼之过,而孔子却在他人面前为昭公隐匿过失。《论语》没有明言孔子这样做的原因,但《史记·仲尼弟子列传》记此事时说:“……施(按:即巫马期)以告孔子,孔子曰:'丘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臣不可言君亲之恶,为讳者,礼也。’”〔九〕 可见孔子是依照礼制有意讳君之恶,这显然与“事君无隐”相矛盾〔一〇〕。《公羊传》闵公元年“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更是主张对君、亲、师都要“隐”。或许第二种解释正是有鉴于此,才释“隐”为“几谏”的。此外,从《论语》来看,子路屡次因与孔子意见相左而直言“劝谏”老师,态度毫不委婉,甚至有“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这样激烈的话,孔子似乎也并没批评过他的“直谏”,只是驳斥他的观点而已。孔子还说“当仁不让于师”,倘若有学生为了仁而向他直谏,想来孔子也不会以为不妥。所以“事师无犯”在孔门师弟中是否存在,还要打上一个问号。
那么,经文中“事亲有隐而无犯”、“事君有犯而无隐”和“事师无犯无隐”的说法是如何形成的呢?我推测:“事亲有隐而无犯”一句,取自《论语》中《子路》篇的“子为父隐”和《里仁》篇的“事父母几谏”。“事君有犯而无隐”一句中,“有犯”取自《论语》中《宪问》篇的“子路问事君,子曰:'勿欺也而犯之。’”;而事君“无隐”一说的形成原因,可能是“勿欺也而犯之”的“欺”与“隐”在字义上有相近之处,《说文》云“隐,蔽也”,“隐”在某种程度上有欺瞒的意思,由此“勿欺也而犯之”演变成“事君有犯而无隐”〔一一〕。同时,战国儒生著书立说时往往注重语言形式上的对称整齐,既然事亲主恩而“有隐无犯”,那么事君主义,就该是对应的“有犯无隐”才合适。而事师的“无犯无隐”,则是于事亲中取“无犯”、于事君中取“无隐”而成。若推测成立的话,这样的想象和编排,带来了上述两种解释的困境:第一种解释尊重“隐”的原义,却带来了义理上“不隐君、师之恶”的问题;第二种解释试图疏通这一义理,但却不得不改变“隐”的原义。
这样表达整齐化的经文,在现实中是不易实践的,与其它经书所载亦有矛盾。如孔疏解释“事亲有隐而无犯”时说:“据亲有寻常之过,故无犯。若有大恶,亦当犯颜,故《孝经》云'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是也。《论语》曰:'事父母几谏。’是寻常之谏也。”试图调和诸经之间的矛盾。此外《礼记·曲礼》:“为人臣之礼不显谏,三谏而不听,则逃之。”孔疏云:“事君虽主谏争,亦当依微纳进善言耳,不得显然明言君恶以夺君之美也。”〔一二〕又与这里的“事君有犯而无隐”矛盾。要之,《檀弓》篇“事亲有隐而无犯”这条经文(即本文开头所引)是一个十分整齐、对称的表述,其中“左右就养无方(或有方)”、“服勤至死”、“致(或方、心)丧三年”等规定还相对便于理解和执行,而其在“隐”与“犯”的规定上,则有一定的想象、编排的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