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未死” 《电商法》被过度解读

如果不看新闻和图片,你能看懂“神仙喝的水,如果你想成仙,一定记得来我家喝,水费好商量”和“鹿晗的妹妹——鹿娜”是什么意思吗?

元旦期间,代购们的朋友圈可谓是“画风清奇”。伴随着《电商法》的实施,为了逃避微信的监管,部分代购暂停了朋友圈的更新,还有代购甚至打起了法律的“擦边球”,在朋友圈当起了画家和诗人,用手绘代替产品图、用隐晦的文字代替产品文案,甚至要求顾客下单订货都要用谐音词或者发语音,因而出现了“神仙喝的水”“鹿晗的妹妹”这一幕。

尽管有调侃的成分在,但这种操作并不能规避监管。上海财经大学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劳帼龄表示,代购们“各出奇招”,主要是针对法规中提出的“登记和纳税”部分,不过在图像识别和大数据技术不断深入的时代,这些“招”其实都没什么用。但《电商法》本意是让市场更有规范和竞争力,而不是将代购一棒子打死。

经过一周的过渡,在最初的恐慌后,代购们基本恢复冷静,以观望之姿静待这部电商领域“宪章”带来的改变,同时,《电商法》的实施,也让代购们步入“成年人”的行列。

“人肉代购”:受海关影响更多

樊女士是一名德国代购。3年前,她跟家人一同移居德国。为了赚些零花钱,她加入了代购的行列。1月5日,樊女士从清关公司得知,自己于12月24日从德国邮寄到国内的两箱奶粉因为超过个人自用限额遭到了海关的退运。

  

“我问了物流,这两箱奶粉快则2个月,慢则要半年才能返回德国,”樊女士道,“因为《电商法》的实施,海关在清关时更严格了,包裹抽查率也提高了。”为了信守承诺,樊女士还是按照海关邮寄的要求给国内买家补寄了两箱奶粉,但同时她还得承担退运奶粉的运费以及额外的损失。

  

不过,樊女士的货能退回来已是“不幸中的万幸”,和她由同一个公司负责清关的大代购,这次“全军覆没”。因为箱子内装有数百件高档饰品,总金额较高,被海关认定涉嫌走私,全部没收。樊女士感叹说,“如果以后海关依旧严查,我应该不会再做代购了”。

  

同为“人肉代购”的刘女士,最近也深感压力巨大。因为担心没有合规营业资质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惩罚,2018年12月31日,《电商法》实施的前一天,她解散了自己的代购微信群,并在群里隐晦表示,“由于某种原因,本群暂时解散。”

  

刘女士是深圳人,经常往返香港和深圳之间,为客户代购化妆品。但是最近,刘女士去香港的频率明显减少。“听两位代购朋友说海关最近检查更严格了,所以最近我都不去香港了。”刘女士发现,很多代购发布的广告已经不标明价格,目前相关部门对代购的监管措施尚未明确,她准备观望一阵再做打算。

  

“如果需要代购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我会全力配合,而且通过合法途径做生意不仅自己安心,客户也放心。”刘女士道。

  

也有部分消费者向《IT时报》记者表示,在海外购买的货物,通过个人邮寄物品方式通过海关的时间跟之前相比,有所延长。

大代购:小心为上但影响不大

从樊女士和刘女士的遭遇不难看出,在受《电商法》实施影响的群体中,以“人肉代购”为主的小型代购者首当其冲。但对于那些活跃在微博和朋友圈的大代购而言,实际销售额却未受太大影响。

  

艾米是一名全职代购,已从事澳洲服装代购10年。她同时在微博和微信“卖货”,目前微博粉丝已达700万,微信账号也有3个。在艾米的微信朋友圈,她一天会发布20多条商品信息,再加上专门的供货渠道,月收入能达6~7万元。谈起《电商法》对自己的影响,艾米道,“目前并没有什么,只是有传言称,在微信上问价格,双方都会被同时封号,据说已经有30000个账号被处罚了。”

  

截至目前,这个数字并未得到微信方面的证实,但多名代购向记者表示,就算担心被封号,也没有就此减少生意,只是在发布商品信息时,避开了一些如钱、订单、付款、支付、发货之类的敏感词,改用谐音字或者语音。

艾米同时也是一个代购总代,“我的代理不需要交任何费用,只要转发指定图片至朋友圈满15天就能享受代理价。”艾米所指的代购是指转发代购,下级代理不需要亲自带货,只需要在微信朋友圈转发相应的文字和图片,发货、售后都由像艾米一样的总代来负责。

  

尽管艾米也说会关注《电商法》,但这丝毫没有影响她继续招募代理商,最近,她在微博和微信再次发布了招募通告。

  

家住沈阳的思璇便是一名转发代购代理。几个月前,她加入了一个内衣品牌的代购群,在缴纳了500元保证金之后,每天按照要求转发信息。

  

“我缴纳的保证金可以让我享受代理价,利润来自产品的差价。因为没有考核,所以既不需要担心东西卖不出去,也不需要担心被扣钱。”对于《电商法》带来的影响,思璇认为,“现在出台的《电商法》还是个框架,针对的也是小红书这种大型的电商平台,应该对个体微商和代购还干预不到。”

平台监管细则正待出台

相较于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的卖家,不开店铺、不在电商平台上做生意的代购似乎更为自由。跟淘宝卖家相比,代购所在的微信、微博是社交平台,并不需要代购提供电商营业执照,也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然而,自《电商法》出台,代购、微商都被法律纳入了监管。

  

《电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商法》将“其他网络服务”这一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监管范围,因此,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代购和微商也被解读为电子商务经营者。

  

针对代购和微商,微信是否有责任制定相关的监管细则?劳帼龄表示,尽管《电商法》并没有制定详细的监管细则,但《电商法》从根本上明示了平台具有监管责任,一旦微商在朋友圈里销售假货、侵犯知识产权商品,微信平台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不过,由于细则还未出台,大家还在观望状态,等待相关政策一步步落实。

  

据了解,一些“买手型”的跨境电商平台也在细化相关规则中。洋码头相关人士表示,《电商法》颁布后,洋码头已组织平台上的买手商家团队学习相关法则,积极督促完善落实相关规定,同时也收到了一些实操方面的反馈,大家总体希望在实操层面能考虑不同模式、不同地区及行业的差异,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保持创新性。

  

除此之外,《IT时报》记者发现,在淘宝平台“商家常见问题”一栏中对《电商法》相关的规则、发票、开店相关等问题也已有了部分解答,卖家可在“规则咨询”一栏中看到有关网店登记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入口等问题的解答。

被过度解读的《电商法》

自《电商法》实施以来,微商、代购即将消失的说法不绝于耳。对此,劳帼龄认为,“新法出台,微商代购消失”这一说法,纯属过度解读。

  

劳帼龄表示,《电商法》施行,代购们“各出奇招”进行吐槽,其中有调侃的成分在,但实际矛盾点是针对法规中提出的“登记和纳税”部分。在人脸识别、大数据甄别技术迅速发展的前提下,想要借助“旁门左道”逃避监管是不切实际的。

  

不过,劳帼龄认为,目前整体舆论对《电商法》的确存在解读过度的情况,就算是要求电商经营者要登记、纳税,其实也是抬高门槛,让市场更规范、更有序的竞争。

据记者观察,与淘宝卖家相比,代购和微商对《电商法》的实施的确更为关注,这种群体性恐慌并非偶然。

2011年8月,离职空姐李晓航因多次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逃税113万余元,最终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2013年5月,北京高院二审将此案发回重审,12月17日,判决李晓航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

来源:《IT时报》公众号vit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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