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有权分配征收补偿款吗?鹰潭余江区法院告诉你答案

2020-04-05

鹰潭余江人民法院:

外嫁女有权分配征收补偿!

村里的地被政府征收了,自己却没有分到承包地征收补偿款,村里不给分可咋整?近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

简要案情

陈某是陈家村小组的村民,自小就被过继给了同村的伯父,户口也一直在伯父名下。长大后,陈某出嫁并生育了一个女儿,但其户口一直未迁出,且其女儿也随她落户在陈家村小组。

2015年起,镇政府因工业园区建设征收了该村小组集体所有的部分荒山荒地,并向村小组拨付了土地征收补偿款。2017年8月,该村小组理事干部一致讨论通过了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并按照分配方案于同年11月开始陆续向村民发放上述土地征收补偿款,但是陈某和她的女儿却没有收到补偿款。

经询问村小组干部后才知道,村小组理事干部在讨论上述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时,定下了这么一条规定,“凡陈家小组出嫁的或订婚的女儿一律不分,如有隐瞒者,由全村干部理事核实情况属实,再给予分配。”据此,村小组认为陈某已经外嫁,陈某及其女儿无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无奈,陈某和女儿只好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和她女儿户籍均在被告村小组,均系被告村小组村民,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取得了该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时,陈某及其女儿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经济待遇。被告村小组以陈某已出嫁为由,将其及其女儿应得的权益予以剥夺,村小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村小组立即向陈某及其女儿支付她们应得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

法条索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来源:余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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