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盘吴英案,找到助其死缓的关键辩护点!
原标题:《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从吴英案归纳集资诈骗罪的有效辩点》
吴英在最高院发回重审后,在2012年5月由浙江省高院改判死缓得以保命,研究吴英的成功轻判对集资诈骗罪的有效辩护具有标本意义。
亿万富姐”吴英以实际诈骗38426.5万元的金额,一度刷新了金融犯罪的纪录。截止今天,这一金额已被南京润在生物有限公司集资诈骗、东莞千木灵芝集团集资诈骗案均超过40亿的犯罪金额超越。
幸运的是,吴英在最高院发回重审后,在2012年5月由浙江省高院改判死缓得以保命,而南京润在生物有限公司的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孙某甲则在稍后的2014年5月被判处死刑、孙海瑜在上诉后改判死缓,千木灵芝集资诈骗被告全桂林等目前还在审判中。由此可见,研究吴英的成功轻判对集资诈骗罪的有效辩护具有标本意义。
一、辩护意见
被告人吴英提出案件系单位犯罪,认定其行为系集资诈骗罪有误,并要求重新审查一审证据和本案的全部诉讼程序。
吴英的辩护人提出:(1)吴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借款人为特定对象,不符合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要件,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2)吴英借款行为以公司名义进行,且用于公司经营,吴英的借款行为属于公司行为,而非吴英的个人行为;(3)即使吴英构成犯罪,应考虑本案受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吴英有重大立功表现等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要求对吴英在无期徒刑以下量刑。
二、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法院经审查认为:(1)吴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吴英在早期高息集资已形成巨额外债的情况下,明知必然无法归还,却使用欺骗手段继续以高息不断地从林卫平等人处非法集资;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挥霍,还对部分集资款进行随意处置和捐赠。(2)吴英集资过程中使用了诈骗手段。为了进行集资,吴英隐瞒其资金均来源于高息集资并负有巨额债务的真相,并通过短时间内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和签订大量购房合同等进行虚假宣传,为其塑造“亿万富姐”的虚假形象。集资时其向被害人编造欲投资收购商铺、烂尾楼和做煤、石油生意等“高回报项目”,骗取被害人信任。(3)吴英非法集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吴英委托杨某等人为其在社会上寻找“做资金生意”的人,事先并无特定对象,事实上,其非法集资的对象不仅包括林卫平等11名直接被害人,也包括向林卫平等人提供资金的100多名“下线”,还包括俞亚素等数十名直接向吴英提供资金但没有按诈骗对象认定的人。在集资诈骗的11名受害人中,除蒋辛幸、周忠红2人在借钱之前认识吴英外,其余都是经中间人介绍为集资而认识的,并非所谓的“亲友”。林卫平等人向更大范围的公众筹集资金,吴英对此完全清楚。(4)本色集团及各公司成立的注册资金均来自于非法集资,成立后大部分公司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吴英用非法集资来的资金注册众多公司的目的是为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本色集团繁荣的假象,以骗得更多的社会资金。而且吴英大量集资均以其个人名义进行,大量资金进入的是其个人账户,用途也由其一人随意决定。故本色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实质上是吴英非法集资的工具,原判认定本案为吴英个人犯罪正确。(5)一审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相关证据均曾经吴英核对签字确认,并经一、二审法庭出示、质证,本案的全部审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不存在程序违法现象。(6)吴英所谓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均系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向他人行贿,依法不构成立功。综上,吴英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三、有效辩点分析
吴英本人及其辩护律师关于犯罪故意、犯罪主体、重大立功的意见法院一概没有采纳,但法院在判决中认为: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吴英及其辩护人相关改判的要求,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