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财产,不得抵押

辛刚作

本报记者 陶玉琼 实习生 周恒宇

核心提示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现实生活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常常会以抵押作为担保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是可以抵押的。那么,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得抵押呢?民法典对此作了细致规定。

【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立医院为经营发展需要,向自然人周某借款2000万元,并以该医院一台核磁共振检查机器作为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医院未按时还款,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医院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二:甲为了营利,开办了一家幼儿园,后为了购买幼儿游乐设施,以幼儿园的校车作为抵押,向乙借款50万元。后因经营不善,幼儿园倒闭,无法偿还借款,乙将甲诉至法院主张实现抵押权,甲以自己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高喜平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高喜平表示,抵押作为一种常见的债权担保方式,对于经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对于抵押物范围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

对于抵押财产的范围,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三) 海域使用权;(四)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 交通运输工具;(七)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这一条明确了可抵押的应该是抵押人有权处分并且可以依法流通、转让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3类,增加了“海域使用权”的抵押,同时采用兜底条款赋予了抵押财产很宽泛的定义,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财产,均可进行抵押。另外,相较于之前的物权法,民法典删除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但是在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这意味着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

民法典明确了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也划定了抵押权的红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 土地所有权;(二)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高喜平分析,这一条主要是对一些特殊财产的抵押权设置进行了限制。首先,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这是因为我国土地依法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不得处分。同理,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些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就不得随意抵押。其次,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法律不允许设置抵押。再次,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或者财产已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时,抵押人对财产的处分权有瑕疵,如果此时设定抵押,则无法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也就背离了抵押权设定的初衷,所以法律进行了相应限制。最后,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作为兜底条款,让保障更为周全。

“案例一中双方抵押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案例二中,乙可以就幼儿园校车进行优先受偿。”高喜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据此,案例一中,由于该医院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机构,其设立抵押的核磁共振检查机器为医疗卫生设施,周某是不能对该抵押物主张进行优先受偿的。但是案例二中,甲的幼儿园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法人,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不会支持甲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请求。

来源: 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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