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殴打追砍同学,警方不立案学校管不了:对未成年人不能过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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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国今报报道:10月21日,南宁市某校多名初二男生围殴同年级学生小郑,并将打人过程拍成视频发到网上。

22日上午,学校和警方组织家长和学生调解后,小郑又被一名家长未到场的学生持刀追砍。

学校领导介绍,打人后又想持刀伤人的学生是一名“问题学生”, 常逼着同学要钱,在校内外打架,“班主任是女的,有时讲他几句,他都要冲上来打她”。

学校常对李某军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并多次叫他父亲到校沟通,“最终还是没起到效果”。

警方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犯重大刑事案件,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小郑被打立不了案,只能对打人者进行批评教育,然后联系监护人领回家加以管教。

而他的家长则表示:“我管不了他,不管了,随便你们怎么处理。”

因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开除伤人学生,为了保障小郑的人身安全,校方建议家人每天接送他上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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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建议当然是无奈之举,但小郑由家人每天接送就安全了吗?显然不是。

打人者是未成年人,就算连接送的家长都一起打了,也不会受到法律惩罚。

未成年人伤害成年人的事情,不是没有发生过,致成年人伤亡的事情,就发生过不止一起。

2015年10月18日,湖南邵东县3名中小学生抢劫小学宿舍楼,持木棒殴打52岁女教师,并用布条堵嘴致其死亡,后将尸体藏至床底。

2016年6月,24岁的四川阿坝藏族自治州乡村女教师杨冬玲被一名13岁的少年泼汽油烧伤,而作案动机,只是为了抢杨老师的那部手机。

最终,这些未成年人因为未年满14周岁,都不负刑事责任。

至于未成年人殴打伤害老师、打同学,更是不值一提,反正打了也是白打,伤了也是白伤。

今年3月,13岁女生张某在等电梯时,遭同为13岁的男生黄某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并被其用剪刀刺伤颈部多处。但因黄某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警方对案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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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吧,“未成年”已经成了低龄犯错乃至犯罪的保护伞,不论他们怎么折腾,这个世界都对他们没辙。

笔者曾经亲历过一位初中生家长和校长的对话。

那位学生在学校打学生、骂老师,屡教不改,劝告无效。

最终,由于上课时做得太过分,和老师起了冲突,结果还把老师打了。

这样的学生,年级也处理不了,只好交给学校的最高领导。

校长把学生家长找来,跟家长商量:“要不让孩子换个地方吧!这样下去,班里的课堂秩序很难保证,对其他孩子不好,对你们家的孩子也不是什么好事。”

家长回答说:“我们的孩子如果有错,你们可以批评。但不能停课,因为那属于体罚。不能换班,会影响我们孩子的心理。而且,我们不换学校,因为你们初中没有开除学生的权力。”

校长无言以对。

这位家长真懂法。

对于这样的家长,对于这样的学生,学校又能怎么办呢?

未成年人当然应该保护,但保护了这一个未成年人,对那么多被他影响乃至伤害的未成年人,公平么?

就算对于他自己来讲,在这样的“保护”下成长,真的是一件好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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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的保护不是保护,是纵容。

现在我们对未成年人,就有过度保护之嫌。

而过度保护的结果,很可能是“保护”了一个,而伤害了一批。

一个班里有一两个无法无天的学生,全班的学生都会受到影响;一个学校有几个学校不能开除、警方不能立案的“校霸”,全班学生都会笼罩在恐惧之中。

因为保护一个犯了罪的未成年人,而将更多的未成年人置于危险之中,这是不合理的。真正保护未成年人,首先要做到让他们不生活在危险和恐惧当中。

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经常犯错乃至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教育管理时至少应做到两点:

一是肇事者本人要受到教育和惩罚,二是其他人不会再受到他的伤害。

让一帮半大小子知道“我犯什么错都不会有事”,然后在校园里、在社会上恣意妄为,绝非社会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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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针对校园霸凌事件频发,教育、公安、民政等11部门曾共同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提出“对于情节恶劣的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的学生转送到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而《刑法》第十七条也有规定,对于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样的规定,我们一定要合理利用。

将那些无人能管的未成年人与普通孩子隔离开,让他们某种程度地失去自由,对其他孩子是一种保护,对他自己是一种有效的教育和惩戒,对后来者也是一种警示和威慑。

这样做,才会让每一位未成年人都受到保护。

作者:遗君明珠,以教师和家长的双重视角看教育,文章影响了亿万学生和家长。微信公众号:明珠絮语(ID:tsliuchanghai),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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