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律师辩护:不要没医好,反而给医坏了

志言  前检察官,现法学教师和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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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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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不能只站在自己的角度认为案件本该就这样来确定辩护策略,要有综合和全面的考虑。在很多时候,律师为当事人辩护和医生治病救人有类似之处,既要想把病人治好,也要考虑到治疗方案是否存在变得更坏的风险。

正  文

算算也做了十多年专业刑辩律师,大大小小也办了上百起刑事案件。有能算是成功的,让当事人获得了无罪判决、不起诉或得到了轻判;有算勉勉强强,不好不坏,当事人虽有不满但尚能接受;但也有虽经努力,还是和当事人期望值相差甚远,这可被称之为失败了的。说真心的,拿不出骄人的战绩,也没有一说就人尽皆知的大案要案,想想,不免还是有点惭愧。

我在很久以前曾经天真地认为,案件存在本该这样或就该这样处理的标准,如果实际处理与本该这样或就该这样存在差异,那一定是错误的。律师也应该以本该这样或就该这样作为自己辩护的目标。但随着执业年限的增长,却深深感到这是个错误的认识。在很多案件中其实并不存在本该这样处理或就该这样处理的正确答案,至少不存在大家一致认可的答案。

首先,律师、检察官、法官、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之间,会因立场和角度不同,对案件该怎么处理有不同认识和看法。你认为该这样,而他却认为那样处理才是正确的。

其次,即便都能抛弃个人成见,做到客观中立。但在证据审查判断上、是否达到证明标准以及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也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你认为事实不能够成立,但他会认为已经足以证明;你认为法律该这样理解,但他却持有相反的观点。

这有点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所说:“我们说了算并不是因为我们正确,我们正确是因为我们说了算”。诉讼中不论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都显然做不到如数学计算那样精确并有标准答案,是相对模糊存在的,也就有都充分发表意见,互相进行争辩,集体讨论后形成合意并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都一清二楚,明明白白,很多诉讼程序是不必要的。

这也就告诉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不能只站在自己的角度认为案件本该就这样来确定辩护策略,要有综合和全面的考虑。在很多时候,律师为当事人辩护和医生治病救人有类似之处,既要想把病人治好,也要考虑到治疗方案是否存在变得更坏的风险。

举一个例子,当医生面对一个腿部受到严重伤害的病人时,无论是医生,还是家属,第一希望都是能痊愈而不留下任何残疾,也都会为此而努力。但作为医生,他在追求这一结果过程中,会把防止最坏结果(感染后医治不能导致死亡)的发生也放在很重要的位置,随时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概率上的判断,并根据医治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在没有办法或者风险很大的情况下,会采用截肢的方式,因为截肢也总比医死好。

同理,作为辩护律师,也一定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各种因素进行概率上的判断,不能一来就采用风险极高、赌徒式的辩护策略。只要一发现或认为案件在程序或证据上存在一点点问题,以赌一把的心态冒险进行无罪辩护,这就会让当事人冒极大的风险,一旦不成功,会让当事人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这是因为律师辩护虽然具有独立性,但律师要进行无罪辩护,往往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当事人的配合行为一是会被认为认罪态度不好,失去认罪悔罪能够得到的宽宥;二是当事人的配合往往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辩解,会让自己失去为自己行为进行合理解释的机会。一些缺乏事实、证据及情理支持的不合理的辩解只会让当事人越陷越深,无法自拔,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最终会让法官对其形成不利心证并遭受重判。

我不知道是不是有些律师过于相信自己能够妙手回春,在我遇到当事人向我咨询的一些案件中,可以说既没有看到原来律师的妙手,也没有看到案件有回春的基础。所以经常很诧异和惊讶他们为什么要采用那种铤而走险的辩护策略,让当事人白白失去可以得到更好处理的机会,不仅是没有帮上忙,反而是帮了倒忙,没有辩好,反而是让当事人的境遇变得更坏。更何况,我所理解的妙手回春,有回春的可能性才是最关键的。

做律师的,千万不要让你的技术超越你的专业,永远不要认为通过辩护技巧可以改变结果,也永远不要认为你的对手和法官会被你糊弄,他们和你是一样的聪明。不然,很容易不仅没有辩好,反而辩坏。

最后用一个不恰当的例子来比喻。律师和当事人都想做无罪辩护与打麻将都想做清一色胡大牌一样。但都得考虑客观现实基础,有没有可能性,是不管不顾一门心思冲下去还是随机不断调整策略。谁都想做清一色胡大牌,但得有基础也要防止在这过程中点炮,如果都跑完了,即便你能把清一色做成也不会有任何实质意义,只能孤芳自赏。

在各种选择之间,要充分比较各种选择的得失,看有没有其它更好的选择,而不是撞到南墙才回头甚至是撞了南墙也不回,不要没医好,反而给医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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