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转窑烘窑阶段颗粒物折算超标是否需要处理?怎么处理?
回转窑烘窑阶段颗粒物折算超标处理情况咨询 | |
咨询内容 | 我公司(山东崇正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回转窑今年6月21日停产检修,7月3日检修结束并于18点开始烘窑。因此次检修窑系统更换耐火砖面积较大,故烘窑时间有所延长,至7月5日11点开始投料生产,共计40余小时。期间因处于非正常生产状态,系统氧含量高,造成窑尾氮氧化物折算值超标36小时,二氧化硫折算值超标9小时,颗粒物折算值超标24小时,并致7月4日颗粒物日均值超标。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HJ847-2017)规定,烘窑期间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数据超标可视为不违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但颗粒物规范中并未提及。据此,淄川区环境监控中心认定我单位为颗粒物排放日均值超标,并被检查中队进行立案处理,对此我们存有异议,并予咨询。我们当日系统收尘设施运行正常,颗粒物实测均值为2.81mg/m3,日排放量为3.1kg。本次超标主要是系统处于非正常生产状态,氧含量高(18.4%)造成(折算值20.3mg/m3)。投料后,氧含量降低,颗粒物数据虽恢复正常。从实际情况看,我单位烘窑期间为非正常生产状态,且颗粒物排放量较小(3.1kg),仅为正常生产时排放量(15kg)的20%左右, 未造成危害后果。故致函贵局咨询该情况能否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免于处罚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条款。 |
咨询时间 | 2021-07-21 |
答复内容 |
网友您好,针对您的咨询答复如下: 您好,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HJ847-2017)第10.2.1.2款规定,水泥行业水泥窑冷点火36小时(大面积更换耐火砖及冬季时,时间可适当延长)、热点火时(从点火升温、投料到稳定运行,窑尾烟气温度高 于400°C) 8小时,停窑8小时内窑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不视为违法排污许可浓度限值。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可以免于处罚。 |
答复单位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 |
答复时间 | 2021-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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