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监会颁布《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的读解和应用指导

(2012-12-09 12:51:08)

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二0一0年二月十二日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的形式颁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的第六条要求:“贷款 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并且该文件之后还附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应当说,该文件的出台,对今后商业银行规范其对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额度的确定及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无疑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1、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2、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3、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存在的问题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会影响到实际操作。

1、其中的资金测算公式适用面窄。仔细研究可以发现,该资金测算公式事实上是脱胎于过去银行普遍使用的“定额贷款核定办法”,文件中所规定的内容也仅容易适用于一些传统的工、商企业等。而近年来,随银行业务的发展,银行的各类客户范围也越来越广,企业本身以及财务制度的变化,因此“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对很多现阶段银行客户是不适用的。如我们现在有很多的事业法人客户,其财务结构、特点不同于过去传统的工、商企业的,是不适于使用文件中规定的办法进行资金需求测算的。再者,由于当前企业财务状况的复杂化,如集团客户合并报表问题,会将企业的财务指标“平均化”,这样测算出来的企业资金需求结果就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失真。

2、银监会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公式,完全是建立在理想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的,也就是除了公式中所考虑到的存货、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科目,而对其他的流动项目如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其他应收、应付票据、其他应付、应付薪酬、应付税金等却没有考虑,在现实的报表中往往是这些不考虑的科目占比较大,因此完全按照银监会公司测算出的需求量与实际差距较大。前面提到的于过去银行普遍使用的“定额贷款核定办法”后来之所以实际工作中不适用了,就是因为没有充分考虑到随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结算资金在其全部资金占用中的比例已经有了非常大的提高。而在新的办法中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充分解决。公式中包含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因素,可见公式的设计者考虑到了企业的结算资金占用与结算资金来源的问题,但以公式中的角度和方法,从逻辑上也不完全正确;实际操作中,也不可能准确表达企业的结算资金占用与结算资金来源问题,对结算资金占用与来源因素考虑不充分。因此,可以肯定,使用该公式测算出来的结果,绝大部分的企业都是会没有贷款资金需求。另外,文件中所提出的计算公式,将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的周转天数直接进行相加减在技术上是不正确的。

3、办法公式中提到“借款人自有资金”,应该是指借款人自有流动资金,办法中没有明确如何确认。而在现有企业财务制度下,借款人的所有者权益(全部自有资金)应当是按比例分别为借款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的标准,也就无法使用文件所给出的公式准确测算了。

4、文件中提到“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概念,实际上太泛泛了,没有具体明确指明,实际操作中不易掌握。这里的其他渠道是否是单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如果是的话,实际在操作过程中,是不好把握的。例如目前优质客户往往有很多银行介入,其受信额度都很大,未使用受信额度都很大,其他银行为优质客户随时提供贷款的可能性很大,这样的情况下,对那些优质客户其他渠道可提供的营运资金往往是无法准确确定的,“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也就可以是随意性很强的一个测算因素了,所以,办法中所给出公式实际上就没有意义了。如果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不仅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那也就应当包括企业的结算资金来源了,如果这样,文件中给出的公式中已经包含有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因素,如此整个测算办法从逻辑上就又不正确了。

5、文件中关于借款人的资金平均占用,时点占用,资金的累计需求量、平均需求量没有区分并加以说明,因此其资金需求量测算公式在这一点上也是混乱的,其测算结果也不可能准确。事实上,企业资金的运营情况是十分复杂的,其资金有平均占用问题,有企业的一次性时点需求和一段时间内平均需求问题等,如果不将相关问题明确,测算出来的企业资金需求也不会符合企业的真实实际情况。同一企业不同时点的资金需求量的测算结果是不同的,甚至会有很大的差距,而银监会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该测算办法在使用时应该采用企业哪个标准时点日的财务报表都没有做出规定,其错大焉!

三、流动资金测算方法的应用指导

虽然银监会给出的流动资金测算方法存在很多不足,但是现实中我们也没有一个更合适的测算方面,所以在现实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我们依然可以参考该测算方面,但是要建立在对该测算方面理解的基础之上,根据每个借款人的具体情况来合理运用该测算方法。下面我个人对该测算方面进行适当的修正。

1、关于资金平均占用

为提高测算结果的准确性,在测算周转次数时,平均余额最好用每月的数字进行算术平均测算,用年初和年末数简单求平均,误差较大。另外若借款企业成立时间很短,从企业试运营到企业生产步入正轨,期间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 等科目变化很大,所以不能简单的用期初和期末相加求平均值。

2、应收票据
若借款人“应收票据”科目数值较大,并且借款人一般不需要贴现,直接转让,可以将其视为“应收账款”,所以在测算营运资金周转次数时,应该把“应收票据周转次数”考虑进去。

3、借款人自有资金计算

既然是计算流动资金额度,那么我们需要知道的就是自有资金中用于正常生产周转的部分。自有资金在报表中体现为所有者权益,这部分资金在资产表中表现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我发现网上计算借款人自有资金时,用所有者权益减去非流动资产即为企业自有资金中用于日产经营的资金,个人觉得这样计算少考虑了一个关键因素:长期借款。企业的长期借款一般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所以计算借款人自有资金时,应为:所有者权益—(非流动资产—长期借款)。

4、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计算

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所有除借款人自有资金和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外的其他非主营业务资金,包括企业资本运作融资融券获得的现金、股东新增注资、借款回收、投资收益、政策拨款、租赁收入等等。公司经营活动中,非主营业务外资金收入情况均可记入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5、应付票据
如今银行为提高存款额度,喜欢为借款人开承兑汇票,若借款人“应付票据”科目数值较大,则应考虑借款人的票据中,保证金占有多大比例,将票据数值扣除掉保证金,剩下的则相当于企业短期借款,在计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公式中“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应把承兑汇票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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