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业主,节前或节日期间把今年的物业费交了吧!拒交物业费的这25个理由不成立!
一
业主拒交物业费的24个
常见理由
1、以房屋漏雨,窗户透气、透风等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
此理由,在广大物业小区中是普遍存在的,也成为了不交物业费业主的最大理由。其实,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2、发生质量问题已过保修期,不同意有偿服务。
一些了解物业服务的业主,在找到物业公司对其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时,会交维修费用,可有的业主不但不同意有偿维修,还会因此拒交物业费。
3、邻居出租房屋,感觉不安全。
出租房屋是业主的权利,物业无权干涉,业主以这个理由拒交物业费,实在有些牵强。
4、一楼住户建花园,楼上不同意。
此种情况,如果物业公司履行了“劝阻、制止、报告”的职责,那么。物业公司就没有责任。
5、小区里有人养大型犬,还有养家禽的。
物业应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职责。
6、小区地面车位不合业主心意
每个小区停车位都是有限的,业主没有车位、停不了车,是小区的实际情况,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
7、配套设施不完善。
配套设施不完善属规划设计,或开发商建设遗留问题,与物业公司无关。
8、暖气不热。
此事真的与物业无关,物业公司可协助业主向供热公司反映。
9、滚动开发的施工工地有噪音、挡视线、施工时绿地被破坏。
物业公司可协助业主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反映。
10、邻居私改烟道返味。
属于邻居关系问题。业主应通过社区调解或法律维权,物业公司发现后应及时劝阻、制止,制止无效应报告。
11、前楼接层挡光。
业主可通过《物权法》维权,找规划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解决。
12、商铺灯光或噪音、排气污染。
业主可通过《物权法》维权,并找政府相关部门解决。
13、未享受服务,如房屋空置,没有享受电梯。
房屋空置是业主个人原因造成的,业主未居住,未享受物业服务,并不等物业服务停止或减少。业主不应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14、私自拆改房屋结构,在出现问题时开发公司不给维修。
属业主个人行为,与物业无关。物业公司发现后应履行劝阻、制止、报告。
15、因公共部位事故造成损失,对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及时间太长不满意。
对保险公司不满,不应找物业公司撒气。
16、有业主因为叫出租车不及时不交费。
叫出租车服务,属个人事务,并不在物业服务范围内。
17、业主因孩子被邻居的小狗吓到,要求物业公司减免物业费。
属邻里纠纷,业主应通过公安部门解决此事。
18、无任何理由拒交。
从一开始就没打算交。
19、楼道卫生打扫不彻底。
楼道卫生是物业的服务范围,物业公司应加强管理。
20、小区绿化不及时,绿地内杂草清理不及时。
物业公司应根据季节及时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并对园区公共绿地的花草树木进行精心维护。
21、小区雨天路面积水清扫不及时,雪天积雪未及时清扫。
物业公司有责。小区内公共卫生,物业应及时清洁。
22、小区路灯、楼道灯损坏未及时维修。
属于物业公司的责任。维修应及时。
23、家中被盗。
此问题有一个责任区分问题。物业公司若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要求,履行了安全防范工作职责,那么,物业公司无责。反之,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24、车辆被划伤。
由肇事者承担责任。物业公司若收取的仅是业主车辆停泊服务费,且按物业服务合同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安全防范职责,那么,物业公司则无责。若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了车辆保管协议,并收取了车辆保管费用,那么,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25、各种设施设备老化后,物业无钱更换。
正常情况下,小型维修应由物业直接进行;如果大修或更新改造就需要申请房屋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了。
二 业主交纳物业费的 法律依据 一、法律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二、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其他法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