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感(4)
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感(4)
文/李云亮
2000年,我看中国社科院梁慧星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看“第二章 所有权/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共24条,没看明白业主“按其专有部分比例共有的所有权”到底是一种什么“共有”?
我注意到“第二章 所有权/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分工作者,陈华彬。
我决定研究这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好在,这种研究不需要物理实验室和试验设备,只需看书,用大脑思考即可。我从陈华彬的学历和学术论文入手。去新华书店购买了陈华彬的博士论文《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另一方面,登录域外汉语法律网站,香港政府网和台湾六法全书网,看看外面世界是怎样设计这个制度的。
我发现,陈华彬博士分工撰写的“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那24条,分别摘抄台湾的两部法律拼接而成。所有抄袭相似度极高。
即使摘抄,陈华彬居然挂轻漏重。一是不全抄。比如,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52条抄其23条;二是在法条中,对业主极端重要事项不抄。
比如,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公寓大厦应设置公共基金,其来源如下:起造人就公寓大厦领得使用执照一年内之管理维护事项,应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或金额提列。……依前项第一款规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于该公寓大厦使用执照申请时,应提出已于金融业者设立专户储存之证明;并于成立管理委员会或选任管理负责人后移交之。”
对应陈华彬草案第一百零二条,那就太简单了,没有“起造人(开发商)就公寓大厦领得使用执照一年内之管理维护事项,应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或金额提列”。这减损了业主权益。
应该知道,陈华彬分工起草的法律草案只是一个立法建议,并没有法律规范作用。然而,该建议对立法者而言,又是必须重视的参考。当时,这是中国内陆第一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提出,梁慧星教授主编。1998年3月,立法机关曾经委托九位民法学者、专家,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梁慧星教授是九学者之一,身份不可谓不重要。
陈华彬草案在梁慧星教授主编的法律建议稿当中,绝口不建议“公寓大厦应设置公共基金……起造人(开发商)……应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或金额提列。”显然不利于业主,有利开发商。陈华彬草案的利益倾向可疑。
对陈华彬草案抄袭的批判不止于此。
比如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四四条 公寓大厦之起造人于申请建造执照时,应检附专有部分、共享部分标示详细图说及住户规约草约。于设计变更时亦同。”陈华彬草案没有抄。应该说,陈华彬看见了,但是他回避了。为什么?看他所有相关论文,没有提及。
台湾这一条规定:公寓大厦之起造人于申请建造执照时,应付住户规约草约。所谓住户规约草约,这是内陆官方私人常言的业主公约。香港官称其“大厦公契”。也就是说,在台湾,业主公约必须在开发商申请建造商品房之时就要起草妥当,要到主管机关一并备案。
大厦公契在西方称之为所有权契据,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秩序非常重要,是业主之间之所以区分所有的物权契约。香港为开发商建造区分所有商品房,备有大厦公契的《草拟公契的指引》。
台湾则有《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四八条 规约模板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第四四条规约草约,应依前项规约模板制作。”对此,我们内陆甚至连基本的理论准备都没有。
陈华彬草案该抄的没抄,该草案没有起到全面的、应有的立法建议作用。陈华彬草案零星抄袭域外法案拼凑成自己的法律草案建议稿,可称杂烩,令人生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