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上励合刘洲成妻子宣布离婚:孕期6次家暴 却难维权?

5月17日,刘洲成妻子林苗在微博发布离婚声明,她称:“我跟刘洲成先生结婚以来,刘先生先后6次在孕期和月子内对我实施了严重的家暴行为,这段婚姻中我饱受折磨,刘先生的所作所为对我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心理创伤,于2017年5月15日我正式向法院递交证据立案起诉刘洲成先生在婚姻存在期间对我实施多次家暴,并诉讼离婚。”

  林苗在声明中说到,15年10月,刘洲成对怀孕3个月的她实施家暴,导致其腹痛,然后小产。

两人曾在16年2月离婚,之后刘洲成向妻子道歉并保证悔过,16年4月两人复婚。

  16年10月,刘洲成再次对已经怀孕8个月的妻子实施家暴。

林苗还说,今年4月,刘洲成亲女儿墨墨生病在医院做手术,但刘洲成却在柬埔寨旅游。

刘洲成的家暴行为真是让人发指,婚姻中的家暴因为男人天然的优势,受害的大多是女方。面对家暴,你该怎么处理?是一而再再而三得容忍还是对家暴说不或者离婚?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谭瑛

家暴很多人觉得这是家务事,甚至在受害者报警后,警察通常也会认为家务事,不过多过问,家庭暴力是家务事还是违法需要承担责任呢?

谭瑛:家庭暴力非常明确的答案它不是家务事。根据家庭暴力情节的轻重,违法者肯定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2015年3月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个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2015年的12月27日,我们国家也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就以法律的形式把反家庭暴力写进了法律。所以,家庭暴力绝对不是家务事,它是受到法律调整的,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

需要承担什么责任通常要根据家庭暴力的情节轻重来区分。一般可能承担的责任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行政责任,第二种是民事责任,第三种是刑事责任。

一些家庭暴力,情节不是特别严重,比较轻微,但是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家庭成员施暴这种行为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这是行政责任。

第二个就是民事责任。如果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话,施暴方对于受害方就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如果是婚姻关系的话,在离婚的时候,存在家庭暴力的一方就是过错方,在分财产的时候可能少分或者不分。

还有一种最严重的就是刑事责任。如果家庭暴力导致受害人身体受到的伤害达到一定的程度,那么就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虐待罪或者遗弃罪,根据具体的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方弘:这个案件中,刘洲成作为三线明星,他对自己的妻子的家暴行为确实是让我觉得很难接受,都是妻子在怀孕期间、哺乳期间,对妻子实施了家暴,甚至在怀孕三个月的时候对妻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了流产,我觉得这个行为真的是很严重,小生命就这样被扼杀了。

谭瑛:从这个案情表述来看,我认为是非常严重的。首先,它的次数是非常多的,已经高达六次。第二、发生的时间点好像大部分都是发生在孕期。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对于孕期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是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因为本来怀孕期间就需要更多的呵护,但是反而这时候不但没有呵护反而是对她实施家庭暴力,这个情节是非常严重的。

但是,这是刘洲成妻子单方面的表述,如果真的诉讼到法院,就要看妻子是否收集到了比较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因为,首先时间的跨度有点长。另外,刘洲成妻子在家庭暴力发生的时候不知道是否留有相应的证据,比如说报警、还有就是在造成伤害之后有没有去做相应的伤情鉴定或者有没有去医院做相应的治疗,还有就是当时有没有相应的目击证人。这些证据是否充分会直接影响到家庭暴力是否被认定的结果。

方弘:刘洲成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谭瑛:目前从案情表述上还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承担刑事责任,首先要求损害后果有点严重,比如说伤害已经达到轻伤以上才可以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从目前的表述上还看不出来当时刘洲成对妻子施暴之后妻子是否去做了伤情鉴定并且达到轻伤以上。目前来看妻子这一方并没有进行刑事自诉,也没有要求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所以,如果她仅仅是提起民事诉讼的话,那可能他要承担的就是民事方面的责任。

方弘:关键问题就是如果妻子一方所说是事实的话,就是确实是因为丈夫的家暴让孩子流产了,这个结果就很严重了。这种情况下,除了离婚以外不需要再承担其他方面的责任吗?

谭瑛:追不追究刘洲成的责任,实际上取决于妻子一方,主动权在她,看她想追究丈夫什么样的责任。如果想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要收集损害后果、以及损害后果和损害行为之前的因果关系、还有刘洲成是否施暴的证据。如果不想追究,只想跟他离婚,在离婚的时候保护自己权益的话,那他就走民事途径。

方弘:也就是家暴关键还在于是否能够收集到证据。其实我们都知道家暴通常都发生在家里并且比较隐秘,通常不会有第三方在场。所以,举证起来就会比较困难,在实践当中,一般情况下怎么来收集家暴的证据?

谭瑛:是的。家庭暴力确实因为多半都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所以,很难收集证据。就像我们平常遇到的,比如说男方对妻子施暴,他会把妻子的手机都收掉,让妻子根本就没有机会和时间来打电话报警等。

那么,给大家一个建议:如果遭遇家庭暴力的话,首先第一个作为女性的话可以大声呼救,争取能够引起邻居或者周边的人的注意。

第二个,如果能报警肯定是及时报警,警察出警之后做相应的笔录,这个是比较充分的证据。

第三个,如果自己受伤了,一定要去正规的医院就诊,保留好就诊的病历、发票,同时去司法机构去伤情鉴定。

方弘:在追究施暴方责任的情况下,有一点比较特殊,被追究的一方是自己的丈夫,这就有各种情感因素夹在里面,还有孩子的因素在里面。所以,可能真正当女性面临家暴的时候,有些时候她们是不知道该怎么办的,尤其在丈夫忏悔、道歉的时候,女性又会比较心软,到底女性在面对家暴的情况下该怎么处理?谭律师应该接触过很多这样的案件,能给大家一些建议吗?

谭瑛:确实,家庭暴力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我曾经看到过一个数据,在中国家庭当中,起码有30%以上的家庭是存在家庭暴力的,而且施暴者90%以上是男性。除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之外,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未成年孩子也会遭受家庭暴力。所以,这个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遇到家庭暴力的时候,首先,第一点建议就是一定要重视婚后的第一次暴力,绝不要示弱。

我们有时候接触到一些女性在第一次施暴之后就忍气吞声,觉得这是家丑,也不愿意让第三方知道,甚至就是自己的亲人可能都不知道,更别说报警。其实,这就助长了施暴者的行为,他觉得我实施家暴你也不敢去报警,你也不敢去寻求什么帮助。那么,他就会变本加厉。所以,我们强调对第一次家暴一定要说不,绝不示弱,一定要大胆的说出来。实际上你反抗了,对于施暴者来说就是一种警示。

第二个,在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况下,一定要注意收集好证据,一个就是及时报警。如果当时丈夫控制了手机或者手机被收走导致不能报警,那么事后第二天或者是已经脱离丈夫的控制之后,马上去补报警。警察也会对这些情况做一些调查了解,能够形成相应的笔录。另外,还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还有所在的单位、妇联等部门求助。它们是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同时也留有相应的证据。

第三个方面,如果身体受到伤害,一定要第一时间去医院就诊,而且去做伤情鉴定。

如果,家暴屡教不改的话,我觉得离婚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就像刚才主持人讲的,如果在被家暴了以后,丈夫可能会非常诚恳得向你道歉或者表达悔意,那么我觉得这个只能允许一次,不能一而再再而三得实施家暴。一定要下定决心,对于不悔改的,我认为就提出离婚,断绝这种身份上的关系。这也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方法。

现在我们国家《反家庭暴力法》对于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还有一个规定就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是反家庭暴力法新规定的一项举措,如果面临现实威胁的话,作为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定施暴者必须保持和受害者多少米的距离,或者不能进入她的居住场所进行骚扰。

方弘:其实面对家暴除了维权以外,大家更希望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希望对方以后不要再犯。但有研究数据显示家暴这种行为,往往都是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所以,建议大家在遭遇第一次家暴的时候,就一定想办法去解决,比如说你找亲朋好友劝说,或者你强烈的反抗态度啊等等,从各个方面都给对方施加压力。我曾经也采访过心理咨询师,他们认为这种施暴的人可能是有一定的心理问题,那么建议去做一些心理方面的治疗,毕竟你以后还要成家,不管跟谁在一起结婚,这种暴力行为都会导致你家庭的不幸福,这是一方面。

另外,我之前也采访过一些在监狱里的被判刑的妇女。她们有的就是不堪忍受丈夫家暴,最后将刀子刺向自己的丈夫。所以,大家一定要理性解决这样的问题。

谭瑛:这确实在现实中普遍存在。本来自己是受害者,但是后来又转化成施暴者,这确实是非常得不偿失的一种做法。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的一些法律规定确实是有的,但是在实践当中,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没我们想象得那么好,在实践当中确实还是有些困境。

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虽然法律有很好的规定,但是目前如果你遭遇家庭暴力之后报警的话,实际上公安机关派出所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观念还是有点根深蒂固。所以,遭遇家庭暴力报警的时候,警察在及时出警、及时制止和向施害人出具告诫书方面有的时候是不能落到实处的。

目前法院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是比较严格的审查。家庭暴力一般法院目前认定的前提是家庭暴力的次数要多些,第二个是情节相对要恶劣一点,法院才会认定家庭暴力。对稍微轻微一点,法院很有可能就不会认定为家庭暴力。所以,妻子一方具体在维权的时候可能会有些难度。

我认为反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各级部门的联动,才有可能逐步按我们所期望的方向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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