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嫖娼过程中,女子嫌对方时间太长,临时加100元,结局亮了
是嫖娼还是强奸?四川西昌一男子在嫖娼过程中,女子嫌对方时间太长,临时加100元,男子不仅没有同意,反而将女子捆绑,法院最终以强奸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11年。
据冯某交代,他到一家名为姐妹足浴按摩店里去“玩”,谈好了200元一次。但在进行过程中,因为冯某具有某种障碍,迟迟进入不了状态,耽搁了将近二十多分钟,女子以时间长为理由,要再加100元。
冯某称,他当时没有理睬,用强硬手段继续进行,但女子坚持要再加100元,不给的话便不让走。
随后,冯某便在旁边房间内拿了根绳子,把女子的双手、双脚却捆了起来,并用膏药封住女子的嘴。接着,冯某又拿走了女子的手机和一台平板电脑,离开现场。
同样的一件事,被害女子的陈述和冯某却截然不同。她否认双方进行了某种交易,只是按摩,一小时100元,但冯某用绳子将她捆住,对她施暴,并在过程中用膏药把她的嘴贴起。
冯某离开后,她用床单裹在身上,蹭掉了膏药,并且大声呼救,随后隔壁宾馆的服务员闻声赶来,松了绳子,并且马上报警。
是嫖娼还是性侵?由于案发时只有冯某和被害女子两人在室内,对于本案如何定性,还是要根据双方的陈述、现场物证、证人证言来确定本案性质。
冯某是否使用了暴力?由于存在目击证人,加上冯某和女人的陈述一致,因此,可以认定冯某使用了暴力行为,这一点显而易见。
冯某是否违背了女子的主观意愿?在此类案件中,要从案件中双方的关系、过程中的手段,事后的反应来着手进行判断,而并不是有些人认为的一定是“自古奸出妇人口”。
本案中,双方素不相识,女子表示其从事的是普通按摩,也没有证据表明双方之间有过金钱交易,虽然冯某陈述给付了200元现金,但也没有证据。
再有,冯某确实实施了暴力。宾馆女服务员的证词表明,她看见女子时,女子只有床单,有件衣服被一同捆在手腕处,解开后发现,她的手臂是穿过衣服袖口的,说明她的上衣穿在身上时被解开捆绑的。
还有关键的一点,是看事后的反应。冯某走后,女子大声呼救,并且马上报警,而且从细节上看,她当时并不知道自已的手机被冯某拿走,报警时没有寻找到手机,才借宾馆女服务员的手机打通了报警电话。
事实的反应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延迟若干天后报警,法院会考察被害人延迟报警的原因是否符合常理,而对于本案中的事后立即报警,既可以成为违背意志的有力证据。
即使本案受害人确实为失足妇女,在双方谈好价格的情况下,冯某的前期行为可以视为嫖娼行为,但在女子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下去之后,冯某的行为也可以构成强奸犯罪。
本案还有一个特点,冯某的一个暴力行为构成了两种罪名,即强奸罪和抢劫罪,虽然冯某只实施了捆绑受害人的一个行为,但是却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犯罪行为,应该数罪并罚。
法院最终认为,冯某违背妇女意愿,捆绑被害人手脚,构成强奸罪,在捆绑被害人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劫走财物,构成抢劫罪。
法院判决,冯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两罪并罚,决定判处1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
11年,48岁的冯某要享受免费食宿一直到59岁了。不过本案中,当事双方的说法并不一致,更应该相信什么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