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违约金的清偿顺序可否参照利息的相关规定?
裁判要旨
违约金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补偿与惩罚的双重性质。违约金与利息的概念、性质均不相同,违约金的清偿顺序不能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案例索引
《蔡辉琳、李中进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1437号】
争议焦点
违约金的清偿顺序可否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裁判意见
第二,蔡辉琳、李中进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许朝财违约遭受的具体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低于其实际损失,原审法院确定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理据充足,并无不当。
第三,违约金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补偿与惩罚的双重性质。违约金与利息的概念、性质均不相同,违约金的清偿顺序不能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案涉《合作征地协议书》并没有约定违约金和股权转让款的清偿顺序,蔡辉琳、李中进主张先偿还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许朝财在蔡辉琳、李中进起诉后归还的人民币1660.90万元应先偿还股权转让款,再归还违约金,理据充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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